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标准
1.行政复议是围绕普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明确列举了11类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并不意味着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申请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才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
二、违法和不当的确定标准
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案件。这一点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很大区别。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性引发的争议,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法院一般不予干涉,所以也不受理。但行政复议机兰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就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
就应当予以受理。
三、合法权益的确定标准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被限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之所以采取合法权益标准是因为行政行为是以影响他人的权益为特征,合法地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权或财
产权,不产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凡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只要行政机兰实施了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均可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受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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