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权力性质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22:30:38 353 人看过

公诉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的目的,首先,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定次,请求人民法院在所指控犯罪的范围内,对有罪被告人给予适格的刑罚制裁。量刑建议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表现。

关于检察机关的任务或法律监督权的原则性规定能否成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两条只是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性质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原则性规定。类似的规定还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0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述法律条文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刑事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检察建议权。那么我们能否认为,既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有权对民事审判、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其当然也有权选择法律监督的方式,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呢?显然是不行的,公权法定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行使的程序、方式、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应该是法定的,检察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法律监督权,而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检察机关更没有权力去创造一种新的法律监督方式。因此,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以及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的规定并不能成为检察建议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正因为如此,第一位肯定论者也只是提出上述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都隐含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意思”,而没有直接提出这些法律条文就是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那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能否成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从上述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和开展检察活动所要完成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只是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从上述两条根本无法得出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的结论。因此,上述法律条文也不能成为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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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4日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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