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物流法律的规制。我国的物流产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的速度很快,现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源。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我国的物流法律制度明显落后,制约了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美国和日本都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是物流产业非常兴盛的国家,他们在物流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宏观政策的引导方面,各有特色,值得借鉴。
一、美日物流法律制度的比较
1.美国物流法律制度
(1)虽未制定针对物流的专门法规,但通过适用不同物流业务环节的各种法律对物流业进行管制。美国物流服务提供者目前主要依照其服务内容的不同,在不同的营运范畴内分别遵守不同的法律条款。在美国从事铁路、公路、航空以及内河运输必须遵守汇编在《美国法典》中的TITLE49的运输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TITLE49法案;而从事海上运输则必须遵守《美国法典》中TITLE46的航运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TITLE46法案。沿袭以往的各种法律从各个不同的业务环节来管制物流服务仍是十分有效的。
(2)对整个物流业的宏观管理以市场法律规制为主,以行政政策、措施及规划为辅。在物流的宏观管理方面主要以运输业为中心进行立法,如: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该法案放宽了汽车承运人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汽车承运人扩大服务范围)、《斯塔格斯铁路法》(该法案解除了政府对铁路行业的管制)、《航运法》;在90年代,美国又相继通过了《协议费率法》、《机场航空改善法》和《卡车运输行业规章制度改革法案》。特别应提到的是,为了适应当前世界航运大势,美国国会又修改了《1984年航运法》,推出了《1984年航运改革法》。这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国家对运输业的控制和约束,推动运输业更接近于自由市场体系,从而为充分发挥物流业的整体效应和实现供应链的一体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3)在法律上放宽物流市场准入的管制,注重对物流企业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制定一系列法规,逐步放宽对公路、铁路、航空、航海等运输市场的管制,取消了运输公司在进入市场、经营路线、联合承运、合同运输、运输费率、运输代理等多方面的审批与限制,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运输费率下降、服务水平提高。美国政府放宽对物流市场准入的管制的同时注重对物流企业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管,特别是对与物流发展相关的环保和安全的管理日益加强。20世纪70年代以来,先后通过了《运输安全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综合环境责任赔偿和义务法》、《危险品材料运输法》等,以尽量减少物流发展对自然环境和生产生活安全构成威胁。美国政府对物流市场的管制,将重点从经济职能管理转向生产安全管理,通过不断改进政府对物流市场的管理,为加强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物流市场环境,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2.日本物流法律制度
(1)通过制定一系列关于综合性物流的法律法规,全面指导物流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颁布了《物流法》、《物流二法》、《物流效率化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等一系列促进综合性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全面指导物流业的发展。这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为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规划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平台,对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2)对整个物流业的宏观管理以行政政策、措施及规划为主,以市场法律规制为辅。日本物流发展的重要特征是体现政府较强的主导作用,由政府明确制定发展物流的纲领性政策文件,从总体上引导本国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1996年,日本政府在其《经济结构的变革和创造规划》文件中指出物流改革在经济构造中是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并规划:到2000年为止,既要达到物流成本的效率化,又要实现不亚于国际水准的物流服务,为此日本政府提出各相关机关要联合起来共同推进物流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根据这一精神,日本政府又于1997年4月4日,制定了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策文件——《综合物流施策大纲》。
(3)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物流流通环节的秩序,确立中小企业的地位并引导其适应经济发展。一方面,为避免无序竞争,保护中小商业企业,日本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流通环节秩序,以建立有序、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独占禁止法》,禁止出现控制产品价格、生产数量和流通途径的垄断企业集团,以保护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在物流流通环节,由于日本的小店铺过多、过小,流通环节多,为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原通商产业省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对大零售企业的营业时间等给予限制;还出台《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施法》及《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以规范各个企业的行为,帮助中小商业企业发展。
二、美日物流法律制度的启示
1.根据本国物流业的不同环境和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物流运作本身属于为客户提供的物流服务,运作过程不仅表现为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还往往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因此,政府在物流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是营造良好物流法制环境不可缺失的重要一环,也是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之一。美日两国政府方面都采取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来促进本国物流业的发展,这些法律制度虽然各有侧重,但大同小异,方向和目的是一致的.
2.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竞争是不受限制的,但流通应是有序的,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的目的,政府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物流行为进行约束。美日两国物资流通活而有序,重要原因是法制健全,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经营行为,成为自觉的行动。为了推动本国物流的发展,两国各自在其完善的运输及商品流通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制定和修改有关物流的法律体系。由于法制健全、相互配套,因而促进了产业的协调发展,保障了市场的平稳运行和经营的规范化。由于美日两国市场经济制度非常完善,市场运行完全依照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政府不直接干预,但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划,来引导企业和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能够依法办事、守法经营,使得物流市场经营行为规范,物流市场秩序良好。
3.政府对物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与规划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现代物流的发展过程难度大、投入多、技术密集,只有政府的扶持才能使物流产业得到顺利发展。另外,物流产业的功能发挥涉及众多的相关产业和部门,许多问题不是物流产业本身所能解决的,需要由政府统筹解决,加强管理,缓解矛盾。因此,物流和物流业的发展必须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进行,将物流纳入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目标,制定物流发展的政策,对物流发展做出规划和提出实施原则,以指导行业的发展,同时又要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对物流进行监控、协调和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及物流业的发展。从美国、日本物流发展的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在对物流进行规划、监控、协调等宏观管理上的重要作用。政府对物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与规划来保障现代物流的快速发展,既是现代物流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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