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2001年7月16日,与北京一外企签定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该公司武汉办事处,合同期至2003年12月31日。2002年11月6日,我因患病,向公司请假,现仍在治疗。
但是今天公司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不知道我可以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果公司不按合同和国家有关法规办,考虑到仲裁和诉讼成本,我该怎样实现我权利的最大化?
一些基本情况:
1、合同中写有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而现在我的养老保险依武汉的政策在武汉缴纳,失业和医疗保险尚未办理。
我是否能够要求公司办理?
2、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医疗期的规定,根据工龄,我的医疗期为3个月,手册中写有当医疗期满后,员工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又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符合,公司今天通知我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视为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待到2月6日,医疗期已满且已提前一月通知,不用承担未提前通知的责任?
3、合同中有公司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员工工资直接存入员工个人帐户。当月全薪期的计算始自当月1日至最后一日。公司于每年春节所在的月份向员工发放双份基本工资或一定的奖金,以对员工一年来的服务和贡献表示认可和奖励。无论依医疗期计算或是依提前1月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我都应该享有今年2月份的工资,但是,对于年底双薪,我该如何主张?
4、我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按规定还有5天的年假未休。这项权利,我该如何主张?楚舒舒
答:1、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您可以要求单位为您缴纳失业和医疗险。
2、单位员工手册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劳动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合法。单位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自然不用承担未提前通知的责任。
3、我认为您很难要求年底双薪。首先,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在2月份解除;其次依据合同,年底双薪是对工作一年员工的奖励,而您这一年在休病假,似无权要求年底双薪。
4、如无法协商解决,您应自今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您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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