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怎样的?
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需要在法定的幅度范围之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利,具体如下。
(1)第一种是在我国的行政处罚的限制范围之内所作出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要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限制范围之内所作出自由选择,这种自由选择既包括了同一种类的处罚,也包括了不同种类的处罚。
(2)第二种就是在行为方式上所做出的自由裁量,当行政机关要对具体的事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选择的行为方式是自由的,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
(3)第三种就是在行为时限上面所做出的自由裁量,在我国有很多的法律法规上面没有规定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所以,我国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时间上自由地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4)在认定事件事实的上面所做出的自由裁量,我国的行政机关对于事件所归属的性质如何进行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次种情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财务部门是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的权利的,但是只能够在其职责范围之内行使这样的一种权利,同时需要告知的就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行使的时候也是受到一定的因素的限制的,比如说必须要基于正当的目的,而且是需要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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