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什么收入
债务重组收益属于非经营性收入。
债务重组收益是指企业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或者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之间的差额。
债务重组收益的性质分析:债务重组收益本质上属于交换资产产生的收益。
负债是债务人为获得资产或接受劳务而承担的,需在未来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的偿付必须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完成。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清偿到期债务的义务。债务重组虽然不属于正常的债务清偿,但无论采用何种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最终必须为清偿债务而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其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
二、债务重组需要的时间是什么
债务重组需要七个多月,其中提出债务重组计划草案的时间是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的时间是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的十日内,而法院裁定批准的时间是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法院批准后,重组程序就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哪些情况不能被视为债务重组
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因为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因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n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n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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