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有哪些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55:33 141 人看过

简易程序是解决行政纠纷案件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必须适用于某一类法院审理具体案件,并应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它只适用于一审程序。由于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纠正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审判案件比较重大、复杂,影响面广,因此,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双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财产客体较少,或者当事人在案件事实、是非、责任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没有原则分歧,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不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确定案件事实

3。审判程序比普通程序简单且省略。如果可以由法官单独审理;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简单方式被传唤到法院;证人、鉴定人不得通知到庭,只能宣读书面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没有法庭辩论,也没有简单的辩论;判决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案件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结案。双方有权提出建议或经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会影响当事人享有的一些诉讼权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由法院决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采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采用简易程序。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作者认为,“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以下正式标准:,涉及小额财产的案件或者行政机关当场决定的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胁迫等案件;二是行政不作为案件,即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金额”可以规定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涉及税收或者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警告、通报批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赔偿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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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7日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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