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不予受理范围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26 12:00:15 403 人看过

该段内容描述了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范围,包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仲裁协议、其他机关处理争议、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六个月内起诉以及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等。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些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范围包括:

1. 当事人超过法定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权利的;

2.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不愿意受理或者应诉的;

3.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

4.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不愿意承认法院裁判的;

5.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

因此,如果一个民事案件符合以上任一情形,就属于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范围。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范围包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仲裁协议、其他机关处理争议、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不愿意受理或应诉、承认法院裁判或履行判决、裁定的情况属于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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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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