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业网点代理证券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划转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32:48 346 人看过

为加强代理证券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划转资金业务管理,保证B股资金划转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有关规定及工商银行有关办理B股业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凡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以前存入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以及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以前存入我行,2001年2月19日以后又转存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包括定期转活期、活期转定期),自2001年2月26日起,允许客户到原开户网点或通兑网点将该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划转到指定证券经营机构。

(二)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我行外币业务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的外汇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2001年6月1日后,允许客户到原开户网点或通兑网点将该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划转到指定证券经营机构。

(三)境内居民个人划入B股资金账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本人在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

(四)境内居民个人从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账户划入我行外汇储蓄账户的资金,在2001年6月1日前暂不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五)各营业网点要严格审核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

(六)证券经营机构在我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为现汇账户,营业网点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现钞存款划转到B股保证金账户时,应同时办理钞转汇手续。

(七)境内居民个人将其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撤出B股市场时,无论原先投入B股市场的资金是从现钞还是现汇存款账户划出的,均只能转入其原有或新开的现钞账户,并且应由居民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八)境内居民用于资金划转的外汇储蓄存款账户可以是现钞户或现汇户。在资金划转时,境内居民个人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账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我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

(九)营业网点在办理境内居民B股资金划转时,只办理证券经营机构在我们开户的资金划转业务,不办理跨行和异地的资金划转业务。

(十)营业网点划出资金的外汇储蓄账户户名应与B股交易者本人的姓名相一致,划入营业网点资金的B股保证金账户户名应为B股交易者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必须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十二)上海、深圳B股市场交易的币种分别为美元和港币。当境内居民外汇存款币种与B股保证金账户币种不一致时,需要进行币种转换;营业网点应按照划转汇出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币种转换的手续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境内居民个人不能从其B股资金账户直接提取外币现钞。

二、资金划转的处理手续

(一)营业网点从外汇储蓄账户划出资金的业务处理手续(经币种转换后)

境内居民个人填写取款凭条和一式四联的“中国工商银行信汇凭证”,信汇凭证的填写要素主要包括:储蓄存款账户姓名、账号、委托日期、币种符号(美元:USD、港币:HKD)、汇款金额、摘要、经办营业网点名称和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名称、账号、收款单位开户行、身份证号码、转入活期储蓄存折账号等,同时应向经营网点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从B股保证金账户转入储蓄账户的账号;如转出账户为活期账户结清账户和定期账户时,境内居民个人还应开立相应币种的活期储蓄账户(美元或港币)。开立活期储蓄账户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

表外科目

付:空白重要凭证

经办员审核境内居民填写的取款凭条和信汇凭证正确无误后,根据取款凭条和信汇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信汇凭证第二联作存款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

贷:辖内往来经办员加盖印章后,将取款凭条和信汇凭证等一并交给复核员经复核无误后(大额业务还应由网点负责人授权审核),在取款凭条上加盖现讫章,在信汇凭证第一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名章,将第一联取款凭条和信汇凭证二、三、四联留存,余下交给经办员,经办员将信汇凭证第一联(代替进账凭证)等交还境内居民。营业网点对储蓄账户的资金划出业务可以采取集中业务人工跑单的方式,将信汇凭证通过辖内报单,报送管辖行会计部门。

日终,营业网点单独统计储蓄账户资金划出业务笔数和金额,将信汇凭证三、四联作辖内往来报单的附件,报送管辖行会计部门。

(二)营业网点储蓄账户资金划入的业务处理手续

营业网点收到会计部门划来的资金后,按规定将原币存入境内居民个人指定的外币储蓄账户。

1.在开通同城通存通兑业务的城市行,可以选择为证券经营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的支行或分理处所辖的外汇业务营业网点办理资金划入业务。当营业网点收到会计部门划来的报单及信汇凭证第三联后,可以采取批量记账或无折续存记账的方式办理,此类业务视同特殊业务办理。

2.手工办理业务的营业网点,收到会计部门划来的报单及信汇凭证后,经办员根据信汇凭证填写存款凭条,记载活期储蓄分户账,结计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基数,信汇凭证第三联作存款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

贷:活期储蓄

3.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应单独统计储蓄账户资金划入业务笔数和金额等情况。

(三)储蓄账户资金划出划入业务其他业务处理手续及管理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工银发[1992]5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事后监督要对B股资金划入划出业务进行逐笔监督,严格防范经济案件和差错的发生。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7: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第三条(投融资范围)投融资主要包括:(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三)固定资产投资;(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五)对外担保行为。第四条(原则规定)企业投融资决
    2024-01-16
    405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86-12-24执行日期:1986-12-24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简称信托机构,下同)在筹集、融通资金和支持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区、市分行)批准并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信托机构,其人民币信托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外汇信托资金管理办法另定。第三条信托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编制年度信托资金计划,报当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审核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并经批准后,分别核定各省、区、市的信托资金计划。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在总行核定的信托资金计划内,核批各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计划,并负责
    2023-06-07
    316人看过
  • 住房金融仍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重点
    把房地产按揭贷款说成是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主体毫不过分。从工、中、建行公布的2006年半年报数据来看,个人按揭贷款占个人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86.3%、76.20%和75.3%。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个人按揭贷款的质量和效益都在银行业务中处于较优水平,这一情况有望持续。“商业银行将一如既往地大力发展住房金融业,以个人住房贷款为龙头的住房金融业务,无论质量、效益都符合银行价值最大化的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昨日在出席2006中国地产金融年会时明确表示。作为国内最早被批准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银行,经过20年的发展,建行已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800多亿元,公积金贷款280多亿元。而进入近年来,为了争夺该业务的市场份额,各银行不断推出自己的新品种,市场竞争进入白热化程度,各家银行的按揭贷款余额都处于不断攀升之中。尽管这两年房地产市场出现种种问题,但范一飞认为,政府运用土地、信贷、税收等
    2023-06-10
    197人看过
  • 招商银行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特点
    首创6S托管银行模式2007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国内首家网上托管银行,依托“人、技术、服务”三位一体的6S托管银行,为客户量身定做托管及综合金融服务方案。Safekeeping安全保管——透过托管资产与银行资产、不同托管资产之间的两层隔离,同城异楼和异地灾备的双重备份,场所、运行、管理和资产四个独立,确保托管资产安全完整。Settlement实时清算——透过强大的银银、银登、银证直连清算网络和国内外支付清算系统,及时、准确、安全地完成托管资金清算。Spervision投资监督——代表托管资产委托人,监督托管资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Service个性服务——提供个性化会计核算、资产估值、绩效评估和公司行动等增值性托管服务。STP直-通处理——实现托管业务全程自动化、不落地处理。Srvey信息支持——透过网上托管银行和托管银行网站,为资产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监管部门提供参数化、自动化、整合式的
    2023-05-03
    169人看过
  •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业务
    一、发股前登记1、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5、初步招股说明书。二、发股后登记1、书面申请(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3、正式招股说明书;4、境外上市有关的合同、付款凭证及其他费用清单等;5、支付境外上市费用的核准件(从境内支付的提供);注2、3、4、5需验原件留复印件。6、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科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幕股收入15%的提供);7、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汇发[2002]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
    2023-06-09
    238人看过
  • 上海市浦东区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务院同意在上海浦东进行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如果位于浦西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浦东申请人民币业务,必须根据这一原则和《上海浦东外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后附)的规定,将其分行迁至浦东,并在浦西保留属于浦东分行的分行,请启动外资金融机构在浦东人民币业务试点的准备工作附件:《浦东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上海第一条为了管理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民用货币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3年以上,无违法、不良记录,并在提交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二)申请前一年,外资银行分行月底国内外汇贷款平均余额超过1.5亿美元,合资银行、合资
    2023-05-07
    466人看过
  • 营口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搞好住房资金的缴存、信贷、结算及融通等业务,根据《辽宁省住房资金金融管理试行办法》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营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和管理我市住房资金。住房资金的金融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市支行住房信贷部代为办理。第三条营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工商行住房信贷部开设;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债券贷款基金专户及其它房基金专户。住房公积金、住房债券存款利率,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其它住房资金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结算。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一)住房资金管理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二)住房资金的管理要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就地完税的原则;(三)根据微利经营的促进购房的原则,向居民发放购房贷款实行优惠信贷政策,制定单独的存贷
    2023-04-22
    435人看过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建设银行发布文号:建总发字[92]第192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约商户第三章收单第四章取现第五章授权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行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的需要,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防范外汇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行”系指发行外币信用卡的境外银行、境外专门发卡机构。“外币信用卡”系指委托行发行的信用卡。“外币信用卡业务”系指我行代理外币信用卡商户签约、授权、收单、结算和持卡人取现业务。第三条各行如需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均应先向总行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四条总行书面通知委托行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分行名单,各分行根据业务需要直接与委托行联系。第五条各行在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总行与委托行签订的有关协议和总行下发的有关规定及制度,认真执行商户合约。第二章特约商户第六条特约商户系指受理外币信用卡为持卡人提供货物和消费服务的单位。凡经依法注册、经营状
    2023-06-07
    315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71号02-12-1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配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现就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资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由申请人总部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申请书。申请书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不需出具授权书;由其他人员签署的,需出具授权书。授权书应经所在国
    2023-06-07
    373人看过
  •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涉外公证质量,提高我公证机关的国际信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可以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一、公证处所辖区最近三年内涉外公证业务年平均三十件以上;二、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员;三、有专职或兼职外语翻译;四、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第三条直辖市和市、县公证处可以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直辖市市辖区公证处具备第二条条件的在与市公证处划清业务管辖范围的前提下,也可以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由公证处所在市、县(市辖区)司法局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报,申报时应附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详细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批准,报司法部备案。第四条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三级以上公证员或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三、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
    2023-06-06
    294人看过
  • 金融控股公司:国有商业银行理想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混业经营已经成为金融业不可逆转的潮流。自2003年末开始,在政府积极推动下,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但与有着先进管理经验、业务种类齐全的外资大银行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差距。因此,仅仅依靠股份制改革,并不能突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安排。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资产规模,如中国工商银行总市值目前已超过花旗银行成为世界上市值最大的银行。但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面临着传统银行业务所占比重偏高、业务结构过于狭窄的窘境,不但影响自身的盈利能力,而且也会导致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庞大的资产规模并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从监管层面来看,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监管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有严格的限制,不可能一步到位地实现混业经营。结合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发展情况和外部监管环境两方面因素分析,金融控股公司应成为我
    2023-06-09
    290人看过
  • 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三日国务院批准)废止理由:随1987年4月24日《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的实施而废止失效日期:1987-4-2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银行同意的银行开户”的规定,为了支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在经营业务活动中的资金需要,办理合营企业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贷款的对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到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都可以申请贷款。第三条贷款的种类。中国银行对合营企业办理下列贷款业务:一、流动资金贷款。合营企业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转过程中短缺的短期周转资金。二、结算贷款。合营企业为解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和国外销货过程中被在途商品占用的生产资金。三、固定资产贷款。合营企业扩大业务经营和进行更新
    2023-06-09
    233人看过
  • 中国工商银行向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日拆资金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的拆借第三章对日拆资金的系统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扩大我行与外资银行业务往来,保证信贷资金正常营运,提高业务经营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日拆资金,是指经总行批准并授权的分行(以下简称被授权分行)与外资银行进行的人民币拆借业务。第三条总行根据各行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和各地外资银行的设立及规模等情况,授权有关分行办理向外资银行的日拆资金业务;未经授权的分行不得向外资银行拆借人民币资金。第四条被授权分行向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日拆资金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保证日拆资金业务的健康发展。第二章资金的拆借第五条被授权分行在办理日拆资金业务前必须按照统一格式与外资银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与外资银行结售汇日拆人民币资金意向书”;在具体办理日拆
    2023-04-24
    152人看过
  • 商业银行设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
    2023-06-07
    132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哪个银行有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8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09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
    •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1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实收资本的4%;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实收资本的10%;其他金融机构自动融资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实收资本的15%。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调整上述比例,并根据成员机构信用状况和流动性管理情况调整其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上限。
    •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2
      商业银行应将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纳入信息集中管理体系,对保险的风险暴露进行集中监测和管理。
    • 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开发银行按照“分行自报计划、总行综合平衡、额度适时调整、余额统一管理”的原则开展债券销售,可采取分行自销和委托商业银行或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代理销售等形式。投资业务局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全行的债券销售,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宣传策略并进行分行间销售余额的调剂。分行具体办理债券的销售,经批准和授权后与委托代销机构签订代理销售协议,与委托商业银行签订代办现金业务协议、与机构投资者签署购买债券意向协议。
    •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剂暂行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0
      本暂行办法之前与此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