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代理证券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划转资金业务管理,保证B股资金划转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有关规定及工商银行有关办理B股业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凡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以前存入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以及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以前存入我行,2001年2月19日以后又转存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包括定期转活期、活期转定期),自2001年2月26日起,允许客户到原开户网点或通兑网点将该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划转到指定证券经营机构。
(二)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我行外币业务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的外汇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2001年6月1日后,允许客户到原开户网点或通兑网点将该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划转到指定证券经营机构。
(三)境内居民个人划入B股资金账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本人在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
(四)境内居民个人从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账户划入我行外汇储蓄账户的资金,在2001年6月1日前暂不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五)各营业网点要严格审核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
(六)证券经营机构在我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为现汇账户,营业网点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现钞存款划转到B股保证金账户时,应同时办理钞转汇手续。
(七)境内居民个人将其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撤出B股市场时,无论原先投入B股市场的资金是从现钞还是现汇存款账户划出的,均只能转入其原有或新开的现钞账户,并且应由居民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八)境内居民用于资金划转的外汇储蓄存款账户可以是现钞户或现汇户。在资金划转时,境内居民个人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账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我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
(九)营业网点在办理境内居民B股资金划转时,只办理证券经营机构在我们开户的资金划转业务,不办理跨行和异地的资金划转业务。
(十)营业网点划出资金的外汇储蓄账户户名应与B股交易者本人的姓名相一致,划入营业网点资金的B股保证金账户户名应为B股交易者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必须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十二)上海、深圳B股市场交易的币种分别为美元和港币。当境内居民外汇存款币种与B股保证金账户币种不一致时,需要进行币种转换;营业网点应按照划转汇出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币种转换的手续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境内居民个人不能从其B股资金账户直接提取外币现钞。
二、资金划转的处理手续
(一)营业网点从外汇储蓄账户划出资金的业务处理手续(经币种转换后)
境内居民个人填写取款凭条和一式四联的“中国工商银行信汇凭证”,信汇凭证的填写要素主要包括:储蓄存款账户姓名、账号、委托日期、币种符号(美元:USD、港币:HKD)、汇款金额、摘要、经办营业网点名称和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名称、账号、收款单位开户行、身份证号码、转入活期储蓄存折账号等,同时应向经营网点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从B股保证金账户转入储蓄账户的账号;如转出账户为活期账户结清账户和定期账户时,境内居民个人还应开立相应币种的活期储蓄账户(美元或港币)。开立活期储蓄账户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
表外科目
付:空白重要凭证
经办员审核境内居民填写的取款凭条和信汇凭证正确无误后,根据取款凭条和信汇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信汇凭证第二联作存款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
贷:辖内往来经办员加盖印章后,将取款凭条和信汇凭证等一并交给复核员经复核无误后(大额业务还应由网点负责人授权审核),在取款凭条上加盖现讫章,在信汇凭证第一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名章,将第一联取款凭条和信汇凭证二、三、四联留存,余下交给经办员,经办员将信汇凭证第一联(代替进账凭证)等交还境内居民。营业网点对储蓄账户的资金划出业务可以采取集中业务人工跑单的方式,将信汇凭证通过辖内报单,报送管辖行会计部门。
日终,营业网点单独统计储蓄账户资金划出业务笔数和金额,将信汇凭证三、四联作辖内往来报单的附件,报送管辖行会计部门。
(二)营业网点储蓄账户资金划入的业务处理手续
营业网点收到会计部门划来的资金后,按规定将原币存入境内居民个人指定的外币储蓄账户。
1.在开通同城通存通兑业务的城市行,可以选择为证券经营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的支行或分理处所辖的外汇业务营业网点办理资金划入业务。当营业网点收到会计部门划来的报单及信汇凭证第三联后,可以采取批量记账或无折续存记账的方式办理,此类业务视同特殊业务办理。
2.手工办理业务的营业网点,收到会计部门划来的报单及信汇凭证后,经办员根据信汇凭证填写存款凭条,记载活期储蓄分户账,结计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基数,信汇凭证第三联作存款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
贷:活期储蓄
3.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应单独统计储蓄账户资金划入业务笔数和金额等情况。
(三)储蓄账户资金划出划入业务其他业务处理手续及管理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工银发[1992]5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事后监督要对B股资金划入划出业务进行逐笔监督,严格防范经济案件和差错的发生。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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