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要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其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保证人与担保人的区别
担保和保证是不同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行驶情形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行驶情形有:
1、只有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由保证人在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迟担保责任的承担时间。
先诉抗辩权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止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否认或消除债权人的权利和担保人的责任。
三、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区别是:
1、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连带责任担保中的担保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责任人。在担保范围内,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担保人索赔。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担保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一般担保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没有连带债务问题,但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索赔;
3、一般担保中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担保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催告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担保义务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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