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商业秘密侵权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0:40:24 187 人看过

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商业秘密侵权案

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商业秘密侵权案:武汉中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享有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该公司某员工辞职后窃取公司几乎全部技术资料,跳槽到被告武汉某仪表公司。后来,武汉某仪表公司生产出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产品。原告申请法院保全了侵权证据,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删除复制资料、承担泄密责任和保密义务的调解协议。

法庭点评:原告及时寻求司法救助并提出证据保全,使技术秘密披露损失得以有效控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06: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诉方式
    根据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途径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有很大的自主权选择救济方式。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应积极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根据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途径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在寻求救济方式时有很大的自主权。知道自己被侵权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考虑到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应更加积极地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素 材 : 商 业 秘 密 侵 权 案 件 处 理 中 的 司 法 自 主 权 与 知 识 产 权 保 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协商是成本最低的方式,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来解决问题。调解可以由第三人主持,协调双方利益,使双方达成和解。仲裁程序简便,也具有终局效力,优点在于快
    2023-10-05
    305人看过
  • 浅析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近些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在这类案件中,有许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技术方案经审查达不到商业秘密应具备的标准,诉讼请求因此而被驳回。本文就商业秘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继而根据商业秘密侵权的特性探讨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主题词]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正文]近些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在这类案件中,有许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技术方案经审查达不到商业秘密应具备的标准,诉讼请求因此而被驳回。当事人对自己研制多年,投入了大量物力、财力后形成的技术成果没有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不理解,有异议,一些法官对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也理解得不尽相同。在此,笔者就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浅谈一二。一、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
    2023-06-13
    12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怎么理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民法典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民法典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
    2023-06-24
    122人看过
  • 鑫富药业商业秘密侵权案民事诉讼立案
    继2008年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对侵犯鑫富药业(002019)商业秘密和破坏公司生产经营的七名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了刑事判决后,近日鑫富药业发起的民事诉讼也获得法院受理。2010年1月6日鑫富药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2010年1月18日法院做出《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对该案进行立案。据了解,鑫富药业在起诉中除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外,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35.84万元以及调查费等费用。鑫富药业称,本次诉讼旨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法院判决新发药业等构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新发药业将停止侵犯公司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姜红海等将赔偿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预计会对公司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法院判决新发药业等未构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预计未来在D-泛酸钙领域,公司可能
    2023-06-09
    155人看过
  • 深圳首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结案
    1994年10月23日,《深圳特区报》刊发消息,报道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功调解深圳首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活体指纹个人身份鉴别系统技术系xx公司的商业秘密,该项技术于1992年12月被深圳市科技局列为1993年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1993年4月和5月间,陈某与施某先后应聘到xx公司工作并参加了活体指纹个人身份鉴别系统的开发研制。xx公司还与陈、施二人签订了协议书,明确规定陈、施二人应承担对公司的生产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如他们离开公司另行求职,须保证在3年内不泄漏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1993年11月,陈、施二人辞去xx公司工作,跳槽到深圳A公司,继续从事活体技术的研制开发工作。xx公司发现后,曾先后三次致函给A公司,声明活体技术是xx公司的商业秘密。但A公司仍于1994年3月19日以申请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活体技术为实用新型的职务发明专利,陈、施二人被列在发明人之列。A公司还
    2023-06-09
    361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关于“秘密性”的认定
    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时,常会对其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处于秘密状态产生不同意见,那么应如何掌握秘密性的判断标准呢?不为公众所知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秘密性的原则解释,根据该法的立法宗旨,实践中判断某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从商业价值和商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也就是说,把握是否为公众所知,应当是综合多种因素的结果。具体而言,除了视其有无在出版物等处公开外,还应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公众知悉的主体范围。公众知悉便不具秘密性,那么,公众的范围到底有多大?从商业秘密的保护目的分析,这里的公众主体应有行业及规模的限制。首先,它是指同行业或内行人,否则不会产生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不会从贸易角度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而就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第二,它不是指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同行或内行人。几个人同时拥有某项商业秘密的情况是存在的,只要各自采取了保密措施,其秘密性的存在应是不受影响的。
    2023-06-09
    104人看过
  • 偷图纸涉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案件: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一家齿轮箱制造公司的员工,内外勾结窃取公司核心技术资料,暗地里用盗来的图纸,大肆制造产品远销美国,违法所得累计580多万元。目前,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高-亮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已被公安机关移送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鉴定,涉案的9000多份技术图纸属于商业秘密,具有非共知性和同一性;**公司和**公司出口销售价值人民币4500余万元的农用齿轮箱给美尼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580余万元。在警方掌握了大量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高-亮对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供认不讳。经查,2011年11月至今年4月,高-亮先后向李某等人索要**公司生产农用齿轮箱的技术图纸信息、价格信息和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李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窃取的图纸等信息通过电子邮箱、U盘拷贝等方式发送给高-亮。而高-亮将窃取图纸中的零件图发给外协工厂,他们根据零件图加工农用齿轮箱零部件,用于**机电有限公司组装、生产
    2023-05-02
    105人看过
  •  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案例
    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被明确禁止。这些行为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恶意披露或教唆他人违反保密义务,以及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因此商业秘密的泄露或侵权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被明确禁止,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贿赂、欺诈、胁迫和电子侵入等,获取他人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2.恶意披露自己合法占有或知晓的商业秘密,或者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3.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根据我国《商业秘密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可以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首先,该法鼓励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以提高其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其次,企业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如加密、防盗链等,以保护其商业秘密。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审查程序,以确保商业秘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该法还规定了侵犯商业秘
    2023-08-27
    160人看过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商业秘密篇(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之举证被告篇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被告应当提出抗辩的理由,并根据案情,提出反驳证据,以及根据举证责任相对转移的规则,由被告进行举证。首先,被告可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反驳证据:一、商业秘密不能成立的证据。如前所述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因此,作为被告应从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些证据,表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第一,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已公知的证据,被告可以从国际、国内的技术领域、生产领域举出有关公知的资料、产品、方案,等等,以证明该信息是可以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第二,保密措施不适当的证据。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上升为商业秘密,需要适当的保密措施为前提,若原告未采取保密措施,或保密措施不当,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如果被告能举证证明,原告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将有关资料置于公开场合;或者没有具体确定保密范围及保密内容;或者没有将有关保密规章制度告知相对人,
    2023-06-09
    39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权与专利侵权的界定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专利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专利需经国家专利机关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才成为专利,商业秘密不需审查。(3)专利受《专利法》的保护,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4)专利技术对社会公众公开,任何人都可接触查阅;商业秘密对社会公众保密.公众无权知悉其内容。假冒专利罪的特征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也有的是出于损害他人的声誉,破坏他人专利权益的目的。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
    2023-07-17
    362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价值探讨
    商业秘密评估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美国评估者协会认为:企业是资产的组合体,包括净营运资金、有形资产和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无形资产。可见,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形资产的价值是企业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许多企业只注意到自身的有形资产,商业秘密及其他无形资产通常不列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往往导致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忘记了无形资产的存在,或者贬低其价值。商业秘密的评估工作,在发达国家已有六、七十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只是近几年才有的事。国有资产的流失日益严重,国家强调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这时,人们开始认识到商业秘密应该纳入评估范围。近几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大量爆发,也推动了商业秘密评估工作的进程。国内外商业秘密评估活动的经验告诉我们,对商业秘密进行合理评估,对企业的管理及生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防止无形资产的
    2023-06-05
    352人看过
  • 挖墙脚挖来商业秘密侵权
    2006年12月20日的《中国知识产权报》有篇报道《挖墙脚,付出63万元巨额赔偿》说的是深圳某印刷厂将其他厂的技术骨干挖到自己公司,并利用其在原公司掌握的技术为自己生产产品,结果被对方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63万元,被挖来的员工也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商业秘密能带来经济利益,但为权利人独有,一般企业都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尽管垂涎三尺,但是外人无处得知详细。将对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挖过来,公司要少花许多钱,技术提前好几年,这是商场上惯用的办法。挖墙角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法律所禁止,挖墙脚的公司难免要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得不偿失。挖墙角的公司要避免承担责任,恐怕最好的办法只有不挖他人墙角。又要挖墙角又不想承担责任,这样的事情其实也是可能有的。国内有很多的企业毫无保密意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甚至不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尤其是国有企业意识更为淡薄。曾经有报道国内著名的某IT公司
    2023-04-24
    416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权的逆向工程
    目前,学术界对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鲜有讨论然而,“证明”作为决定诉讼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以及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特殊性[1],笔者认为,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证明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可以分为侵权诉讼和违约诉讼两种基本形式,由于双方都有具体的合同约定,证明问题相对简单。基于此,笔者主要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认为证明本身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密切相关,而证明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确定对方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过程,根据传统侵权理论,侵权责任的确定要件,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由归责原则确定的,[2]也就是说,不同的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确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和举证内容,笔者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原告的证明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包括以下四个要件①故障,②违法行为,③损害事实,④违法
    2023-05-07
    195人看过
  • 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1、商业秘密的固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作为审查对象的原告权利内容,往往都有一个由大变小或者由多变少的过程.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证据)、具体构成(即秘密点是有关信息的要素还是要素间的组合).一个载体上包含很多信息,其中可能只有很少一部分才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的固定,即确定涉案的商业秘密到底是什么.固定商业秘密的过程,往往是经过若干回合的主张与抗辩才能够完成。2、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刑法》第219条第3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即要求具备4个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商业秘密的构成只规定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项条件,并无实用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2023-04-16
    346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侵犯商业秘密表现形式有哪些?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额怎么确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5-24
      企业发展和成长往往跟企业特色有关,企业特色跟商业秘密也有着密切的联系,2019年侵犯商业秘密表现形式有哪些?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额怎么确定?一起来看看吧。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肖文律师解析。侵犯商业秘密表现形式有哪些?所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的方法来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
    • 商业秘密侵犯哪些权益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6-25
      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商业秘密侵权会判刑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根据刑法规定,是有可能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 侵犯商业秘密罪从本数判多久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吗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2-29
      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给受害人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赔偿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