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有行政处罚记录的,投标人需要被取消一年至五年的投标资格。
一、中标人不签合同如何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所以,中标人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首先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其次,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联合投标是什么
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人共同投标的行为。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投标联合体资质的要求:
1、各方应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承担招标项目的必要条件;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三、刑法规定的串通招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串通招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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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是指招标人向经评选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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