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20:10:15 303 人看过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一、保险合同的法院是哪个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交通事故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报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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