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判缓执行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9 16:47:50 297 人看过

一、拘役和判缓执行标准是什么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一般会判处拘役。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二、缓刑的考验期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三、缓刑和监外执行有什么区别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四、拘役如何适用

(一)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

由于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

(二)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样仅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三)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拘役虽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样短期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质却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方法,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期限与上述几种拘留措施都有明显的区别。

(四)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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