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的探视权怎样行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09:21:05 159 人看过

首先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即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那么探视权就与抚养权同时成立。只需要对探望方式、时间作出约定,并写入法律文书中或者离婚协议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其次探望的方式要合乎情理,探视方式由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但是都要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为上门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两种,采取哪种方式要依据具体情况而选择;再次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视权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

一、探视权的行使

子女探视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视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视权,那么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视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对于探望权利人依照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的,只要不存在不利于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协助义务主体应无条件地履行协助义务,确保探望者探望权利的实现。当出现携带未成年子女搬离原住所或将协助义务委托他人履行等情形时,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父母负有告知探望权人新的联系地址、受委托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便于探望权人有效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对于有条件和有能力履行协助义务,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协助探望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个人和单位,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能自愿中止吗

自愿中止探望权是不可以的,探视权中止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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