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8:53:27 232 人看过

各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素质达到岗位工作要求,根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江门市新录用公务员下村镇基层锻炼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录用公务员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一年中,原则上半年在基层锻炼,半年在机关工作。也可以先在机关工作,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才安排到基层锻炼。在基层锻炼按《江门市新录用公务员下村镇基层锻炼暂行办法》执行;在机关工作严格按照拟任职位的要求开展工作,参加学习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义务,正确行使公务员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注意指导和帮助新录用人员开展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学习培训,加强思想工作,使其尽快熟悉业务知识和工作程序,掌握工作技能和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试用期满,所在单位要对其试用期间的表现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原则、内容、办法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合格的,按时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

三、公务员试用期间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为试用不合格,取消录用:

1、有《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表述的行为的(附件一);

2、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第三章第九条表述的情形(第一款除外)之一的行为(附件二);

3、有《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江发〔2004〕9号)第五条表述的行为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或虽情节较轻,但被认定为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附件三);

4、不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辅导仍多次完成不了工作任务的;

5、经教育提醒仍小错常犯,基本素质达不到岗位要求的。

四、公务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的程序:

1、用人单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录用意见,经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录用意见送审备案材料包括:

(1)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录用意见,标题统一为:关于取消录用×××同志为公务员的函;

(2)党委(党组)讨论意见;

(3)取消录用的事实材料。

(4)当事人的说明或申辩意见。

2、人事部门到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取消录用的事实和理由;

3、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行文取消录用,并通知其本人及工作部门。

4、县级市、区取消录用,由当地人事部门代政府审批,并抄送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5、检察院、法院取消录用,由组织部门审核备案。

五、被取消录用的公务员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期限和程序按《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

2、《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三章辞退

3、《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事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5: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试用期相关文章
  • 关于启用新版公务普通护照的通知
    为了提高我国公务普通护照的品质,增强其防伪性能,进一步改善我国护照在国际上的形象,外交部根据2006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授权,决定自2007年1月1日启用新版公务普通护照,用以替代现行因公普通护照。现就启用新版公务普通护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办和我驻外使馆、驻港澳特派员公署负责签发。二、新版公务普通护照启用的同时,旧版因公普通护照将停止使用。已签发的旧版因公普通护照可用至有效期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三、新版公务普通护照采用喷墨打印方式打印持照人照片和有关资料,资料页塑封,签发时不加盖发照机关印章和钢印,发照机关官员不签署。四、新版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满或签证页用完后按规定换发新护照,不予办理延期或加页手续。五、新版公务普通护照采用喷墨打印方式打印持照人照片,护照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照片标准的照片
    2023-05-30
    349人看过
  • 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物价局、银监局: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公证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法制不健全和少数公证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采取低收费或给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公证业务竞争的现象日益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直接或变相向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索取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或其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导致一些地方公证质量和公证的公信力下降,影响了公证信誉和形象。为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公证处和公证员必须认真遵守《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的政策。公证处要向社会公布公证
    2023-06-06
    370人看过
  • 关于试用期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试用期期限随意设定;二、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三、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四、试用期随意辞退劳动者;五、试用期工资随意设定。下面,针对以上5种情况逐一进行分析,希望能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认识试用期这一法律概念,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正确订立劳动合同、处理劳资纠纷有所帮助。违法一、试用期期限随意设定试用期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
    2023-06-02
    452人看过
  • 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人发[199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第三条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第四条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范围、职数限额和职务对应的级别内进行。第五条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
    2023-06-09
    341人看过
  •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2023-06-03
    95人看过
  •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转正审批
    事项内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转正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确定及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数量及方式(暂无相关内容)条件一、试用期满;二、经组织考核合格。申请材料一、单位提请转正报告;二、个人转正申请;三、《考试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此表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业务时由系统自动生成);四、公务员初任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处决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程序一、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鉴定。三、考核鉴定合格并同意按期转正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送转正审批材料。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在《考试录用公务员审批表
    2023-04-24
    35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
    2023-06-10
    54人看过
  • 关于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冀人社字[2010]14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提高工伤保险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决定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冀人社字[2010]14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提高工伤保险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决定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伤事故可以适用简易处理办法:(一)伤害事故发生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统筹,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的;(二)职工所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
    2023-06-09
    342人看过
  •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下发实行后,许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些单位愿意以干部身份接收,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其工龄应如何计算。为有利于国家公务员辞职和被辞退后的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考虑与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有关精神相协调,经研究,暂就该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辞职或被辞退后的身份按再就业后所在单位和岗位的情况确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可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手续。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
    2023-04-24
    340人看过
  •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企[2009]213号发布日期:2009-10-20执行日期:2009-10-20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印发后,为规范境内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现就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含企业产权、公司股份,下同)进行公益性捐赠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一、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
    2023-06-07
    446人看过
  • 关于试用期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试用期是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法有明确规定,而且2008年1月起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定合同,办理招工否则将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以及双倍工资的处罚.保险金的计算:2008年最低缴费基数1260元.即:养老保险1260*28%(企业20%,个人8%)医疗保险1260*12%(企业10%,个人2%)失业保险1260*3%(企业2%,个人1%)工伤保险1260*0.5%根据企业性质而定(企业负担)生育保险1260*0.8%(企业负担)公积金22%(企业个人各11%)劳动法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
    2023-04-22
    80人看过
  • 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9〕5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类用人单位: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的要求,及我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3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程序、需提供的材料以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期限仍按照《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
    2023-06-05
    466人看过
  • 关于2006、2007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实施中的具体情况,现就2006、2007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2006、2007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除符合《办法》要求的人员可以报名外,允许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并符合《办法》其他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5月10日民政部、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38号),自1998年起,在全国进行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1998年度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司牵头组织,中国假肢协会负责全国考试的日常工作。同时,成立假肢与矫
    2023-08-17
    164人看过
  • 关于公务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最近,有的地方询问,公务员离开机关创业要办理提前退休,在退休条件及有关待遇上有何规定。现按照省委主要领导同志的要求,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二、公务员退休待遇方面,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外,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按退休前的80%计发。江西省人事厅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2023-04-24
    383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试用期
    词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更多>

    #试用期
    相关咨询
    • 关于劳动合同在公务员录用前政审的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24
      1、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2、是可以的,因为劳动合同是和单位签的,既然有劳动合同,那么就是有工作的,因此能证明工作经历。
    • 关于试用期辞退员工的问题有哪些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13
      1、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的具体条件:员工不符合单位的录取条件;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 关于社保代缴和试用期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1-19
      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员工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的辞退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6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公务员考试被录用,问题会解决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6
      单位会为你解决户口,但肯定是集体户口,辞职了不代表户口无效(有些单位会签署满足合同期限的条件的),但你长时间无挂靠单位,户口必然要返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