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累计缴费十五年,不需要补缴社保。如果年数不够,则需要延期付款,为满足补缴条件,需要补缴。用人单位应在录用当天开始的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行下岗职工优惠服务制度
内容提示:
优惠服务对象
优惠服务项目
有关经费补助
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一)优惠服务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中,已领取由各级政府帮困机构审核发放的《帮困证》的下岗职工。
(二)优惠服务项目
上述下岗职工需持《帮困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优惠服务申请手续。其优惠服务项目有:
1.免费职业介绍。持有《帮困证》的下岗职工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免交职业介绍成功费。
2.减免转业转岗培训费。持有《帮困证》的下岗职工,首次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的,可向培训机构申请减免培训费;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重新落实工作单位后,就业服务机构和原单位可酌情报销其部分培训费。
(三)有关经费补助
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为下岗职工提供优惠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转岗培训实体以及接收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1.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促成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一人在非技术岗位就业的给予50元补助。其中持技术等级证书转业转岗就业的可给予100元补助。
2.对组织下岗人员参加转岗培训的培训实体,培训后即转岗就业的每一人可给予100元补助。
3.试岗工资补助。用人单位接收持有《帮困证》的下岗人员,试岗期限为3个月。试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试岗工资补助,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40%。
上述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中提取支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各项开支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
(四)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1.《优惠证》的申领
(1)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不再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愿意自谋职业的,可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同时收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证》。
(2)下岗职工未进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困难等原固暂未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再领取企业工资或生活费,愿意自谋职业的,可凭企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申请,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优惠证》。
(3)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凭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本人申请,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优惠证》。
2.《优惠证》的发放与管理
(1)凡有中央、省以上文件依据可享受下岗职工优惠政策的各类人员,如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随军家属、失业人员等,也可由本人申请,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放《优惠证》,并在《优惠证》中注明集体、随军家属等身份。失业人员愿意自谋职业的,可凭《失业证》申领《优惠证》,发证的同时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回《失业证》,停发失业救济金。
(2)为了与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享受减免税费三年的优惠政策相衔接,《优惠证》的有效期改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优惠证》的发放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详见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实行下岗职工优惠服务制度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闽劳力[1997]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2000年4月11日闽劳力[2000]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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