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定金合同是否属于单务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6 22:14:27 273 人看过

关于定金合同,法律明确规定它并非一种单务合同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约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由其中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以确保交易的债权益。

一旦定金实际交付为止,定金合同便会正式生效。

当其中一方未能严格遵守这一承诺并履行其相应责任之际,必须遵循定金罚则予以公平处理。

从通常情况来看,单务合同只有唯一一方需承担相应义务,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得出结论,即定金合同并非单务合同的范畴。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它是指一个一方仅仅负责享有合法权利但并不承担相应义务,而另一方则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形式。

对于这类单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成比例或相互对应。

例如,赠与合同便是如此,赠与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未附加享受任何权利;

而接受赠与者仅享有获得赠品的权利,同样无需承担任何相应的义务。

此外,类似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也属于此类单务合同。

相较于单方法律行为,单务合同主要依靠双方签订合意来进行操作,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独一方的意思表达行为。

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标准,主要看当事人双方是否均拥有给付与对待义务。

具体而言,单务合同是指仅由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形式;

而双务合同则是指当事人双方都负有给付一定代价的对待义务的合同形式。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适用的法律条款有所差异,即是否能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第二,两者所面临的风险负担程度有所不同,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将得到豁免,连带享有权利也将随之消失,此时,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已经免除了合同义务,自然也无权要求对方兑现先前的承诺;

然而对于单务合同而言,不存在像双务合同那样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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