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3:26 371 人看过

A公司是一家从事模具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其总经理白某于2008年10月8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合同约定:白某在A公司任总经理职务,《员工手册》中,对技术、客户资料等进行了保密规定。2010年4月15日,白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2010年5月,白某从A公司离职。白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B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模具、塑料制品加工、制造、销售、模具技术开发、转让。白某在该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经理。A公司曾与案外人C公司有业务关系。B公司成立后,曾向案外人C公司发送过报价单。A公司认为白锋、B公司向C公司发送报价单的行为侵害其经营信息,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虽对其技术及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保护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且A公司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白某、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虽在起诉状中主张白某、B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但其并未提供有关技术秘密的证据材料,鉴于其在二审期间明确表示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客户名单,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白某、B公司是否侵犯A公司的经营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本案中,A公司主张保护的客户名单为与其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的案外人C公司,具体包括其与C公司之间的报价单,销售发票等载明的客户需求和相关报价、交易习惯及成交价格等信息。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A公司与C公司之间形成了稳定的交易关系。除公司地址等一般公知信息外,两公司在长期往来过程中就模具蚀纹加工相关业务的报价、特定项目的需求及费用负担、交易习惯等具体事项的协商和确认,需经过长期积累方能形成,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不经过努力,通过公开渠道难以获得,具有区别于公共信息的特定性,并能够给A公司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同时,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员工守则》的方式制定了相应的保密制度,其中对于客户资料的重要性和不得泄露客户资料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故A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依法应受到相应的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被上诉人白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一直担任总经理职务,其工作领域全面涉及公司经营、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理应有机会接触到上诉人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且制定职员和员工守则是总经理的权利和职责之一,其理应知晓客户资料是需要保密的信息。上诉人提交的报销单据可以证明白某曾与A公司的特定客户C公司进行过接触,故应认定白某在离职前因工作关系已知悉A公司本案所主张的客户信息。白某从A公司辞职后不到半年即成立B公司,并找到原A公司技术人员王文涛等人为该公司工作。根据已生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2)园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的确认,A公司与B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着重合,B公司曾向C公司进行报价,而该公司系A公司客户,与A公司有业务往来。从A公司一审提交的B公司报价单可以看出,B公司向C公司提供的报价也是模具蚀纹加工价格,除因所提供具体项目的不同而在价格上存在较明显差异外,其在特定项目的需求及费用负担、交易习惯等方面,与A公司主张保护的相关客户信息并无实质差异,且白某、B公司未对该客户信息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虽B公司与C公司之间最终并未成立实质交易关系,但报价行为表明其已将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认定白某未经允许,将其所掌握的A公司有关C公司的客户信息,披露并允许B公司使用,构成对A公司经营秘密的侵犯。鉴于白某同时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可以认定B公司在明知白某侵犯A公司经营秘密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客户信息,故白某、B公司共同侵犯了A公司拥有的涉案客户信息经营秘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如下:白某、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模德模具有限公司涉案客户信息商业秘密,即在涉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白某、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模德模具有限公司3万元,白某、B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0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举证思路要点如何分析
    一、确定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包括两大类,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原告首先要明确被告侵害的是自己的技术秘密还是经营秘密或是两者兼有之。无论是技术秘密或是经营秘密都需要确定秘密点。二、证明被侵权的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1、不为公众所知悉原告主张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就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负有举证责任。但是,这一要件属于消极事实,对此原告的举证难度较大。2、具有商业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采取了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具体保密措施进行了列举:“(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
    2023-06-20
    96人看过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商业秘密篇(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之举证原告篇
    企业平时在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有必要收集相应的材料,作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所需的证据。我现在把原告所需要的证据罗列如下:商业秘密侵权的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请求一般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的民事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应当作如下举证:一、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等客观存在的证据。这是商业秘密构成的主要内容,也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主要内容。技术信息是有关生产制造方面的信息,一般包括公式、图样、程序、设计、方法、技艺、工序、配方、汇编等;经营信息是有关经营和决策方面的信息,涉及一个企业组织的机构、财务、人事、经营等方面,一般包括企业组织机构的变更计划、企业人员改组调配计划,企业经营资信状况,企业财务预测、资产购置计划、产品推销计划、广告计划、客户档案、原料来源、经营贸易额、价格底牌等与市场经营相关的信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是需要经过诉讼而保护的技
    2023-06-09
    165人看过
  • 学生伤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我国现有法律中,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生伤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在综合考虑学校和学生双方权益的基础上,对学生伤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实行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学生伤害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情形,一是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学生伤害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学校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法官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进行自由裁量,对某些个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
    2023-06-04
    431人看过
  • 哪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下列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或者保密协议,向他人提供单位商业秘密的;2、未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教唆、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3、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
    2023-08-18
    450人看过
  • 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对象的商业秘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商业秘密的条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完全一致,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但是对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在刑法上的认定还存在模糊。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表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的含义较为含糊。通常认为,在现有公开发行的技术文献中能检索到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如不能检索到,一般作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专有技术认定。但是如果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术是否为专有技术,在认定上有一定的难度。如果争有只是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公开,根据公开的技术加以改进和演变或进行进一步研究开发后得出与权利人一样的技术能否认定侵权,也是办理此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术不能作为专有技术,因为所谓“专有”最重要的特征是其独创性。如果一种技
    2023-04-03
    446人看过
  • 经侦案件中是否会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属于经侦案件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概念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不一定,要看案件的情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提起自诉。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只能提起公诉。对于证据不足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无论是否情节轻微,均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提起自诉。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3-07-06
    221人看过
  •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具体范围1、工商机关的举证责任范围一般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资格。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享有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包括职能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现象。(2)案件事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一是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三是当事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四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时效。归纳起来有“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五何”是查清案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所必须查清的案件要素。(3)法律适用。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合法,主要包括:行政处
    2023-06-01
    248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情况及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盗窃、贿赂、恐吓获取,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违反保密要求泄露、使用等行为。处罚标准为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严重者可达七年以上。以下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种情况:1、通过盗窃、贿赂、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2、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合同约定或权利人保密要求,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处罚措施?判断是否侵犯商业秘密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即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其次,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最后,商业秘密必须具有非公开性,即权利人已采取了合理措施防止他人知晓。若侵权行为成立,可以采取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2023-10-27
    348人看过
  •  名誉权侵犯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个人名誉权债权案件中,适用的举证原则是由主张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这意味着,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那么他们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在个人名誉权债权案件中,适用的举证原则是“由主张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那么他们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 誉 权 名 誉 的 内 涵 与 外 延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作为“人”而享有的一种权利,与人的尊严、荣誉等密切相关。2. 名誉权具有财产权性质。名誉权所保
    2023-09-13
    60人看过
  • 河北查获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本报讯(记者商雅静通讯员徐晨霞)一份复印的图纸引发了一个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而工商部门凭这份简单的图纸依法查获了石市工商机关近十年来、全省工商机关五年来唯一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据介绍,今年7月份,石家庄市新华区工商局接到一封特殊的举报材料,举报方为一家国外公司及其上海代表处,举报材料称石家庄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非法复制其公司某产品的生产技术图纸,擅自生产、销售带有其公司标识的产品。根据举报内容,工商机关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许可合同、现场检查、司法鉴定、当事人陈述等一系列环节,工商机关查明,被举报人石家庄某工贸有限公司,自2008年3月未经举报人公司授权许可,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了该公司非公知的技术信息,并利用包含技术信息的图纸,从事生产、制作及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目前,工商机关已经对侵权企
    2023-04-24
    396人看过
  • 商业秘密案件中如何认定罪责?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如下: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余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2、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前一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有哪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2.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4.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3-07-07
    147人看过
  • 窃取商业机密坐几年牢侵犯商业秘密有什么责任
    一、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2、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商
    2023-03-26
    62人看过
  •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几年
    一、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了解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包含了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其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主要客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是次要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
    2023-04-03
    22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
    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理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
    2023-07-07
    397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责任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4
      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维权: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3.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4.协商解决。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
    • 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侵犯的商业秘密最高的立案标准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10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商业秘密权利人如何举证侵权责任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28
      1、权利证据 对于原告来说,首先,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就是权利来源,权利人是自行研发的还是通过转让获得的,是独占许可人抑或普通许可人,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要举证证明的。 2、要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 是否采取保密措施要结合商业秘密具体的特性、所涉商业秘密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和保密标识的可识别程度来判定。具体的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涉密信息加锁、对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签订保
    • 侵犯商业秘密举证有没有权利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0-12
      律师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1、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对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进行举证。 2、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25
      经法院审理,认定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赔偿金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受损经营者的赔偿金额根据其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3、经营者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4、赔偿金额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5、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