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12:48 161 人看过

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和保险关联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有权向保险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也不同。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转让,保险合同同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应当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保险关系的基础,不可变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是指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转移而消灭,但保险利益仍然存在,并归受让人所有。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作出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所有的,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由被保险人的变更引起。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变更的,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本规定是内容变更的一般原则,即保险人应当批注或者附加双方协商后签署的背书或者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经保险人同意,这将导致保险人有意或无意的延误。为了寻求实际便利,确定保险关系,一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果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种:一种是投保人因自身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另一种是由于一定的法律情况,保险合同一方必须提出变更,另一方不得拒绝变更。保险合同变更包括保险费变更等内容,主要是保险费的变更。(1)增加保险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风险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低于应支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纠正和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权利,或者按照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的比例缴纳保险金的权利(第513条)。(2)减少保险费: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风险显著降低,或者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显著降低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每日减少保险费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提出变更请求是因为自己的实际需要,主要是因为保险金额的变化和保费的变化。(一)保险金额的增加: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的,投保人可以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也可以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保费也需要提高。保险价值不增加的,投保人也可以在保险价值限额内要求增加保险金额。(2)减少保险金额:如果保险价值减少或没有减少,投保人也可以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但有些保单规定保险人不接受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这些保单大多是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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