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取得家属丧葬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0:13:13 457 人看过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解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中对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免税“生活补助费”的解释也是一致的。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条例规定的两个渠道取得的吊唁金和慰问金,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相关知识: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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