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秀城区建设与交通局、秀洲区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
《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建设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提高住宅小区整体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以住宅为主的单位建筑和综合性建筑群体(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秀城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秀城新区、秀洲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应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熟悉住宅建设和管理工作业务的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并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其开发建设工程应当首先通过以下验收,并取得单顶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一)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建设工程经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建筑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三)小区内道路、给排水、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燃气、节水设施等,经市城建管理部门验收;
(四)小区及住宅组团的命名和幢号编制经地名管理部门正式确定;
(五)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收;
(六)人防、供电、供热、邮政、通讯、消防等设施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
(七)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
第六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经批难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设计规范全部建成,达到符合使用要求,并已取得由各职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二)住宅小区内所有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
(三)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四)住宅小区四周界限与小区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居住区居民生活和通行条件;
(五)住宅小区内各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六)开发住宅小区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
(七)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已按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管理。
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小区开发建设总结;
(二)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原件)、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所有单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各类地面、地下线路、管网图纸和有关设备设施技术档案资料;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专业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四)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清单及物业管理情况材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每期验收面积原则上应达到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申请分期验收的组团,应按规划总布、单体设计标准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向嘉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房地产管理处应在收齐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发出验收与否通知单,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评定。
(三)验收评定分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部分,验收评定后,由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台和综合验收意见书。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和各专业验收部门。
(四)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或实施分期验收合格的组团,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后,可办理有关房屋交付使用和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必须按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内容意见和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后将整改内容重新申报复验。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难,建成或基本建成后不申报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擅自分期或逐幢办理交付使用的,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将综合验收成分期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建设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准的在建小区,除已办理交付使用的房屋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8月6日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嘉兴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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