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42:10 190 人看过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秀城区建设与交通局、秀洲区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

《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建设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提高住宅小区整体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以住宅为主的单位建筑和综合性建筑群体(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秀城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秀城新区、秀洲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应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熟悉住宅建设和管理工作业务的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并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其开发建设工程应当首先通过以下验收,并取得单顶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一)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建设工程经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建筑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三)小区内道路、给排水、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燃气、节水设施等,经市城建管理部门验收;

(四)小区及住宅组团的命名和幢号编制经地名管理部门正式确定;

(五)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收;

(六)人防、供电、供热、邮政、通讯、消防等设施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

(七)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

第六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经批难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设计规范全部建成,达到符合使用要求,并已取得由各职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二)住宅小区内所有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

(三)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四)住宅小区四周界限与小区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居住区居民生活和通行条件;

(五)住宅小区内各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六)开发住宅小区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

(七)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已按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管理。

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小区开发建设总结;

(二)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原件)、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所有单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各类地面、地下线路、管网图纸和有关设备设施技术档案资料;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专业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四)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清单及物业管理情况材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每期验收面积原则上应达到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申请分期验收的组团,应按规划总布、单体设计标准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向嘉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房地产管理处应在收齐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发出验收与否通知单,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评定。

(三)验收评定分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部分,验收评定后,由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台和综合验收意见书。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和各专业验收部门。

(四)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或实施分期验收合格的组团,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后,可办理有关房屋交付使用和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必须按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内容意见和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后将整改内容重新申报复验。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难,建成或基本建成后不申报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擅自分期或逐幢办理交付使用的,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将综合验收成分期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建设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准的在建小区,除已办理交付使用的房屋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8月6日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嘉兴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1: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区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开发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对住宅区(居住区、小区组团)的总体规划、住宅单体建筑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基础设施的完成情况,以及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与应用,公共服务设施、硬化、绿化、环境、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的全面性验收。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023-06-10
    413人看过
  • 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一条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售后服务,保障住宅小区的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居民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适合实行物业管理的,也可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施进行维修、管护,并对居民居住环境进行相关管理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小区物业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服务机构与监督机构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管理、服务型法人组织。小区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为聘用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与保安、园林、供热、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单位按合同确定权、责、利关系。第六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小区物业管理
    2023-06-10
    375人看过
  • 嘉兴居民住宅小区立户指南
    居民住宅小区申报立户材料:(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求立户的申请。(2)居民住宅小区合法建设、销售的证明。(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必须齐全;属于单位自建、城中村改造等非商品住房必须有建设审批手续)。(3)民政部门出具的新建小区街、路、巷及编制的门牌号码证明。(4)小区及楼房平面图。(5)业主花名册。办理程序:(1)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开发商将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后,派出所必须于5个工作日之内答复是否同意立户。①需要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设立新居委会的小区,应在同意立户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居委会增加申请表,并报送分、县局户政(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分、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治安局户政处10个工作日内为该小区增加居委会,告知有关分、县局派出所后(户籍室应及时查看微机办公系统中居委会字典),派出所要及
    2023-05-10
    336人看过
  • 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创造优美整洁、设施完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市辖区内的综合开发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区,是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以建筑红线内的居住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小区的房屋及供水、供暖、排水等附属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第五条小区管理,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众参与的原则。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交接管理第七条小区建设的房屋和庭院设施竣工后,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建工、市政公用、房产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和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第八条小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
    2023-06-10
    93人看过
  • 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第三条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四条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第五条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六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第七条
    2023-06-10
    203人看过
  •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6-6-6【实施日期】2006-7-1【发布单位】【文号】常价房[2006]132号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住宅电梯的收费管理,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电梯受益业主、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六日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住宅电梯的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电梯受益业主、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
    2023-06-10
    462人看过
  • 嘉兴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要求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秀城区、秀洲区各街道以及嘉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管理。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秀城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嘉兴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
    2023-06-10
    102人看过
  • 嘉兴市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住宅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居民对家庭居室内部进行粉刷、油漆、粘贴墙纸(布)、瓷砖、面砖、安装照明设施等简易装修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街道管辖)范围(不包括自建农房)内进行家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居装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范围内的家居装修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2023-06-07
    81人看过
  •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通知合价经费[2001]99号各物业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在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按质收费”的原则下,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评分定级,按等级收费的制度。第三条公共性服务费的构成成本包括:(一)管理、
    2023-05-05
    448人看过
  •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1-1【实施日期】2008-1-1【发布单位】【文号】渝文审[2007]38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
    2023-04-22
    290人看过
  • 嘉兴市市区征地拆迁报批计划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转发市计委关于嘉兴市市区征地拆迁报批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0号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市计委关于《嘉兴市市区征地拆迁报批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嘉兴市市区征地拆迁报批计划管理办法(市计委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为加强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南湖新区,下同)范围内征地拆迁(以下简称征迁)报批计划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当前在征迁总量、结构及安置等方面的矛盾,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征迁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前市区征迁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加强征迁报批工作的计划性秀城区、秀洲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可能,于每年12月5日(
    2023-04-23
    427人看过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八月十五日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解困制度,解决社会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向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特困户家庭租赁住房时提供的租金补贴。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家庭,系指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嘉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市区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家庭。第四条特困户家庭申请住房租金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住房困难条件之一:(一)无房户:无自
    2023-04-22
    465人看过
  •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完善住宅小区使用功能,不断提高市民的生活环境质量,近日,市政府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对我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适用范围、资金负担、建设管理、开发费收取和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自1999年4月2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凡未达到《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关于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资金负担,实施办法规定,市财政负担老市区现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定标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设施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环翠区财政负担清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的综合整治
    2023-06-10
    178人看过
  • 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小区办:现就《关于开展98年度“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小区办字〔1998〕第03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北京市优秀管理大厦”的申报要求及考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转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7〕第443号)的规定执行。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说明:一、已投入使用的统一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应以整体规模申报参评“北京市优秀管理大厦”,不得将其中的一栋或几栋高层住宅楼(含商住楼)单独参评。二、《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总分值为100分,经各区县组织预评预验,总分在90分以上的大厦,可申报参评“北京市优秀管理大厦”;经我办组织考评验收,总分在90分以上的大厦,可获得“北京市优秀管理大厦”称号。三、《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第九项“设备管理”中要求具备的以下三
    2023-06-10
    438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要素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3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⒈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⒊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⒋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⒌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 竣备和竣工验收区别
      四川在线咨询 2024-03-13
      竣备和竣工验收区别具体如下:1、性质不同:完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2、要求不同:完工检验是指在某一加工或装配车间全部工序结束后的半成品或成品的检验;3、规定不同:完工检验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规程进行,严格禁止不合格零件投入装配;4、目的不同:完工检验是全面考核半成品或成品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规范标准的重要手段;5、效果不同:完工验收是不能办理各项竣工手续和房屋不动产权证的。
    • 广州市政设施的竣工验收与管理办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3
      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建立并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出资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按照管理范围可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
    •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哪些内容?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