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罪中的客体
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与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医疗机构内部制定的一系列体现医疗行为中注意义务的行为规范都旨在规范医疗行业中的医疗行为,保护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疗事故罪的设立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立法过程,由于1979年刑法典对该
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与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医疗机构内部制定的一系列体现医疗行为中注意义务的行为规范都旨在规范医疗行业中的医疗行为,保护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疗事故罪的设立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立法过程,由于1979年刑法典对该罪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除对极少数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大部分责任人未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在已作刑事处理的案件中,对该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也不尽一致。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法学界、医学界对医疗事故处理实践经验的逐步成熟以及刑法自身完善的需要,1997年刑法典增加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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