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新型行为反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进退维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2:10 188 人看过

不正当竞争经典定义: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执法无法可依

应修订法律,完善一般性条款

修法时要重视解决法律竞合、法规肢解等问题

制定惩罚性民事责任,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但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陷入了无法反不正当竞争的尴尬境地。在刚刚结束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主办的竞争政策与竞争执法研讨会上,记者注意到,尽管法学、经济学和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专家对我国现行竞争政策见仁见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反不正当竞争却是众口一词。

执法机关吃尽苦头

工商行政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关,吃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反不正当竞争的苦头。他们在实践中除了依法规制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遇到许多依法无法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西工商局一位负责人一口气介绍了8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1、企业利用媒体、广告作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打击贬低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请专家作访谈、咨询,明为向消费者介绍知识,实为推销宣传,其中抬高自己贬低对手。

3、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扩大、升级,打击竞争对手,用少量投入即可让对手焦头烂额。

4、以利益为诱饵从竞争对手处挖项目关键人员,造成对手项目瘫痪,或在对手项目基础上加以改头换面上市。

5、由经营者资助,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检查、区域性评比,操作出有利于本地企业主要是出资企业的抽检、评比结果,并在媒体公布,以打击竞争对手。

6、地方政府通过一些让利性行政措施、政策,在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情况下,保护本地企业,打压外地企业,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使本地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向辖区内各单位下达销售指标,完成指标的,从税收、财政上给予照顾,完不成的则运用财税政策予以提醒,使辖区内单位全心全意销售本地区商品。

7、商业欺诈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8、一些原本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以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由,不断向政府要求扩大经营范围和垄断经营权,一旦获得行政授权或许可,在没有竞争对手的前提下,变本加厉地掠夺社会最大资源,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加剧了不正当竞争的恶性循环。

江苏省工商局公平交易监督局陈国庆谈到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我国现有竞争法律的冲击和挑战时介绍说,恶意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外观结构形状抢注为专利,以专利权对抗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外观结构形状的在先使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不属于现行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企业标志、图形、文字代号等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利用互联网从事不正当竞争等等。

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桑林在介绍反垄断执法实践时谈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5种限制竞争行为,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卡特尔协议限制竞争行为未加规定,造成监管缺位。2003年和2004年工商总局分别对在华跨国公司的竞争行为状况,以及对大型超市收费行为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了一些涉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但由于立法上的原因,无法调查处理。

一般性条款缺失反而阻碍了执法

实践中出现的诸如上述各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对市场秩序破坏性很大。但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过于原则,只列举了11种行为,内容不完整,缺乏一般性条款,不仅无法反不正当竞争,而且束缚了行政执法和司法规范竞争秩序的手脚。

来自法学界和执法部门的代表们普遍认为,竞争者在竞争过程中采取的手段是复杂多样的,立法时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是无法穷尽的。《巴黎公约》在其1925年的海牙修订本中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已成为公认的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经典性定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设一般性条款是各国有关立法的通例。比如一般性条款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被称为帝王条款。建议尽快修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改进立法技术,采用列举示例法与概括相结合的方法,完善一般性条款。

应尽快解决法律冲突规定法律责任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竞合、冲突现象普遍,单项立法肢解竞争法问题严重。如与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建筑法、价格法及电信条例等等,由于部门立法带来的法律法规的竞合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肢解,动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宪法、竞争秩序基本法的地位,削弱了该法的权威,妨碍了该法作用的发挥,因而不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因此,建议在修法时要重视解决法律竞合、法规肢解等问题。

建议修法时要重视法律责任的规定。首先是民事责任。从我国目前市场形势看,应采用惩罚性民事责任并明确加重或惩罚赔偿的幅度,不仅要让违法行为人无利可图,更要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足以使其守法。其次是行政责任。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的规定混淆了违法行为和违纪违章行为的性质,受害人对处分决定一般无权过问,大多处理是敷衍了事。建议修法时予以完善,并应设置司法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07: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反法修改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变化吗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是具体、各别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商事领域的竞争超出正常竞争所允许限度的一种表现,这种限度由某一社会的一般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决定。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旨是静态地保障各别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传统民事侵权法在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提升以后,向商事及公法领域的一种自然延伸。这种延伸表现为从法律上具体确认市场竞争中的特殊侵权形式,以及不同程度地令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救济、不告不理。它的作用是通过将市场竞争中的反伦理行为定为侵权行为,并予以具体调整,而不若民商法仅止于依诚实信用原则宣告其为不法,以防止及消除竞争过度、恶性竞争的影响,藉此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垄断行为则是限制竞争,它会导致某时、某地、某一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陷于某种缺乏竞争的状态,而这种限制竞争或缺乏竞争的状态可能对经济有害、也可能有利,要
    2023-03-02
    475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起,已历经10余年。其行为制度基本满足了当时的需要,基本涵摄了当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特别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各种市场要素及其体系架构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领域的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充分地显现出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相比,尚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也限制了该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力度。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对其加以完善,是竞争法法治面临的急迫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目前比较突出问题是:1.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局限性。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调整模式是综合式,即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针对受传统体制影响和包干体制的制约,我国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某些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比较
    2023-06-08
    139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与功能定位
    法律的性质,是法律规则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它决定着该部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益保护目标,也是具体法律权利义务配置的基础。关于法律性质分类的一个基本方法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罗马法中,“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2]。”即认为私法是有关个体权利与个人利益的法,公法是有关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是由普通法上的侵权行为法演化而来,其目的主要是保护经营者免受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并赋予其要求赔偿的权利,因而被纳入私法范畴。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私法公法化”倾向,越来越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公平的竞争机制。日本学者今村成和认为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已经逐渐脱离营业者保护的市民法色彩,逐渐加入消费者保护的观点,作为衡量违法性之参考”。之所以出现这种变迁,是因为现代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损害作为一般民商事主体的经营者和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外
    2023-06-08
    179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法律交叉与不正当竞争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也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某些权利,公开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使主管机关仍至司法机关一时束手无策。近来,海南椰风食品有限公司“椰风天然芒果汁”饮料的包装、装璜被假冒一案,就是明显的例证。案情大体如后:海南椰风食品有限公司1992年推出外观设计精美、包装考究、质量上乘的饮料“椰风天然芒果汁”,受到消费者喜爱,迅速占有广大市场,年销量高达数亿人民币。正当企业发展之际,市场上出现了与该产品包装装璜极为近似和相同的名曰“椰风”的天然芒果汁,是由福建晋江市缺塘村的一家名叫“爱思味”的企业生产的,这给海南椰风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国家工商局竞争行为的通知。出人意料的是,在查处过毛中,爱思味公司竟然向主管机关出示了“椰万天然芒果汁”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有关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海南椰风公司早已销售大量产品并做过大量的广告之后因此该外观设计早已丧失了新颖性
    2023-06-08
    49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联想集团、用友软件公司、中软公司在内的近三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十余名“技术经纪人”讲解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防范对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带领三名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资深法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宿迟副院长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的宣传或说法,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二是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023-06-08
    479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受贿行为吗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受贿行为是可以进行查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
    2023-04-17
    106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世界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几种不同模式
    竞争法包括两大部分,一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为反垄断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竞争立法模式已基本定型,但是由于各国不同的社会制度、立法传统,竞争法在立法模式上可分为三种,即:分立式、统一式和混合式(1)分立式: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这种立法模式比较典型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其中又以德国的竞争立法最具典型意义,日本、韩国等国的竞争立法都仿照德国的立法体例。德国现行的竞争立法制度,主要规定在1909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57年的《反限制竞争法》中,而日本则分别规定在1934年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1947年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2)统一式: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合并在一起,制定一部市场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不正当垄断和限制竞争进行统一的调整。如匈牙利1996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市场行为和限制竞争
    2023-06-08
    192人看过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坐牢吗
    1、民事责任。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规定了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2、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措施。3、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各国竞争法的通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下列三种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中也有刑事制裁的规定。刑法也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罪行之一予以制裁。在学习中应注意各种法律之间的衔接。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
    2023-03-26
    66人看过
  •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吗?
    不正当竞争,啤酒,政府,市场,限制,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吗?某牌啤酒是国内知名品牌产品,2000年进入某地市场以后,销量直线上升,使当地的一种品牌的啤酒市场占有率迅速下降。当地政府为了保护自己的啤酒市场,责令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前者的各种卫生指标进行检查。检查后,该局同政府主管领导协商后,认定该啤酒为不合格产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了检查结果,使该啤酒在这一地区的销量直线下降。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啤酒进行抽查,结果是所有指标均达到了国家标准。那么,该地方政府的行为是否和法呢?律师回复解答:该政府的行为是限制该企业的正当竞争,它滥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产品进入流出本地市场,其目的是为了谋取行业或地方的局部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了这一规定,即构成了限制
    2023-06-09
    199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也需“与时俱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订,对维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该法内容急待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具体来说: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新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界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目前来看,这11条很难全面概括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近年来出现了许多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传播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域名抢注。其次,与其他法律有冲突,内容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很多条款一般都要计算违法所得,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诸多原因,往往难以认定违法所得,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另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5种是与《反垄断法》相竞合的,因此这两部法律在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协调的必要。而我国其他如商标法、招标投标法、律师法等行业监管法,也涉
    2023-06-09
    441人看过
  •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哪八种?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人们所说的“回扣”。本条规定的回扣是指经营者为了不正当地获取利益、优惠条件而直接地或间接地向缔约方或有关方面及其工作人员暗中提供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回扣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1)回扣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买卖双方或者服务活动中的当事人之间;(2)回扣在形式上可以由卖方支付,用以酬谢买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由买方支付,用以酬谢卖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但是,回扣绝不是付给处于独立中间人地位的其他人的;(3)回扣是一笔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是买方支付的货款中的一部分的返回或者买方因为急需商品而在应付的价款之外附加的费用;(4)回扣的支付方和收受方均不入帐;(5)客观上损害了被代理人或其单位的利益或者增加了被代理人或其单位的费用。正确理解本条对回扣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回扣的概念。回扣一词,在理论上迄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解释,更没有法律
    2023-02-22
    293人看过
  • 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七)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八)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九)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十)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2023-06-08
    313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前言在八十年代中后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时,我就曾多次接触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但由于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颁行,诸多被侵权的企业虽明知自己的权利遭到非法侵害,却苦于缺乏法律依据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者的嚣张势力,只能徒呼奈何。从那时起,我就一直关注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法制的进展情况。因为我知道,经济是一国之根本,而构成我国经济基础的正是许许多多的企业,只有切实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只有令其规范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才能使我国的经济在更为健康和文明的基础上发展壮大。因此,自1998年起,我把自己的业务重点从版权领域逐步调整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领域中来。目前在我经办的案件中,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已占到百分之八十左右。随着大量地接触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尤其是通过“瑞典伊萨博格·瑞特公司诉广东中山古镇德宝厂等”、“汇丽地板诉深圳森林王”案和“上海东方网诉
    2023-06-08
    148人看过
  • 360称金山进行不正当竞争金山反击
    昨日下午,360公司发出最新声明,认为金山此举是对360推出免费杀毒软件的公开报复行为。360方面认为,金山的炒作行为无非是因为360免费杀毒动摇了其主要经济来源。对此,金山方面很快作出回应,发表声明三360搞恶性竞争遭曝光恼羞成怒报复金山予以回击,原文如下:360搞恶性竞争遭曝光恼羞成怒报复金山近日,360浏览器置自身用户安全于不顾,私下针对金山网盾做了恶意的技术限制,致使金山网盾安全模块失效,无法正常保护360浏览器用户的浏览安全。问题被披露后,360方面不但没有停止对金山网盾的限制,反而声称是金山网盾出现程序错误,并开始对金山网盾这款完全免费的产品进行公开打压,误导360用户卸载金山网盾,还反称金山在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众所周知,金山是一家拥有20年历史的技术型企业,行事一惯低调,在业界也拥有良好的口碑。对于本次360浏览器对金山网盾的恶性竞争行为最初也仅在自己官方网站发表声明,将事实
    2023-04-24
    25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2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②滥用行政权力限
    • 什么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8
      纵观各国的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直接作一个简明的解释,下一个抽象的定义; 第二种为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抽象的定义,而只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这些具体行为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第三种为定义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作一个抽象的定义随后再列举若干种比较典型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2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 新老《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作了什么转型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5
      新法对反不正当竞争,其监督管理“升维”。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由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主体机构,今后还是由其主要监督管理,但上设国务院协调机制,对于整合各地不同管理方法,限制不同尺度等,进行统一协调工作。 本次,增加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是如何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3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社会监督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它的特点是:①主体广泛。实施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②形式多样。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