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3、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与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法律对同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确定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仅对罚款幅度予以明确。行使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可以)相应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明确。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不同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位次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相同位次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适用。
5、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6、法律没有设立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该法律的行为应当选择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7、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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