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总工会下发文件推进国有企业职工董、监事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4:35:12 187 人看过

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昨天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在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深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要率先建立和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其他公司制企业要在坚持职工监事制度的同时,逐步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董事不少于一人工会主席应为候选人

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中要明确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职工董事不少于一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而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其他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代表也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依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担(兼)任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提名,报所在公司党组织审核。候选人确定后,经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获得应到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可当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应当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到期,其劳动合同期限可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罢免依据:有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提案,并有明确的罢免理由;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民主评议不称职率高于40%;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发表意见,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权谋私,有意损害公司利益,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工董、监事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文件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因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公司经营发展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向有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时,相关部门不能推诿。公司工会要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广泛征求和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调查研究,要注重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小组(委员会)活动、职工代表的巡视检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调研检查等活动有机结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学习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上岗前需任前培训,获得资格认定;任期内应定期参加国资管理部门、工会、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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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发,在制度安排上将职工民主管理纳入现代企业制度体制框架,成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主体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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