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7:02:12 450 人看过

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1、受让方付款不及时;

2、转让方不予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3、转让方信息披露不完全;

4、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前,受让方提早行使(大)股东权利,处置公司资产,引发股东矛盾;

5、公司接管过程中,转让方未依约办理各种特殊证照的变更;

6、股权转让合同附生效条件,生效条件因特殊原因没有成立,但转让方和受让方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7、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程序存在瑕疵;

8、对导致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认识产生分歧。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

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对此,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

4、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有什么程序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1)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3)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4)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6)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7)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9)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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