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事实必须是在校期间发生的。“在校期间”既是一个空间概念,又是一个时间概念,不能把在校期间简单地单纯看成是在学校的范围之内。在校期间与不在校期间应根据监护人将学生委托给学校的委托范围和委托监护时间而定。如寄宿生和全托幼儿在校期间,从学期报名入学时使到放假离校时止(法定假日、请假离校者除外);走读生在校期间,每天(上午、下午)从进校门开始,到放学出校门为止(幼儿园在校时间从家长将幼儿交给幼儿园教师开始,到家长从园中接走幼儿为止);学校组织活动期间,从老师指定学生集合的时间到活动宣布解散时止。除上以外均不属于在校期间。学生不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校方一律不承担责任。如某校9岁男孩在放学路上被自行车撞伤,家长以校方教师未组织好排队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该案中学生已经离校,学校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损害事实必须与学校职责相违。校方对学生的监护职责主要体现在教育及日常学习和生活的管理上。这种教育管理又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直接管理,即教师亲临现场,学生在教师的直接控制下开展各种活动。如某小学某班学生在上美术课临近下课时,后排一学生交完作业后在前排学生身后看其剪纸。前排学生完成作业后,突然上扬剪刀,将后排学生左眼戳伤。本案发生在上课过程中,老师管理监督不力,因此学校应承担责任。二是间接管理,即老师没有亲临现场,只是通过纪律约束学生。如某小学两学生课间在楼道上相互追逐打闹,经老师多次劝阻教育不听,结果一学生摔在台阶上造成骨折。此时老师并不在现场,但在学生受伤前已经受到批评教育,学生仍不听从继续追打。有学者认为学校的义务已经完全尽到,不能认定学校有责任。否则,就无谓地加大了学校的职责范围,造成学校为躲避责任而不准学生从事任何课内、课外活动的尴尬局面,校园也不复“朗朗书声,生动活泼”的校园生机了,这与当前国家教委提倡的积极开展多素质活动的教育宗旨相背而驰了。
(三)损害事实在监护人委托范围内。未成年学生家长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交给学校,通常有两种委托关系:一是全委托关系,如监护人将无行为能力幼儿交给幼儿园。幼儿园有责任和义务照料幼儿全部起居生活,幼儿一切活动都必须在被委托人(幼儿园)的监护下进行。此间幼儿因挣抢玩具等行为造成损害,幼儿园应承担责任。二是一般委托关系。对10周岁以上的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校方只承担一般的教育管理职责。对没有特别委托的课外自由活动期间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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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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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如何赔偿,学校是否有责任?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61、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日常生活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缺乏辨识或完全没有辨识与认知能力。这就需要对其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帮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之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2、如果未成年人的损害发生地点,位于学校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且处于上学的时间或课间休息的期间,学校对此负有过错的情形下,鉴于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除了教育义务之外的监护义务,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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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损害赔偿如何认定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山东在线咨询 2022-12-10我们国家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这也就意味这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孩子都要接受九年的义务教育,所以大部分的人都需要在校园学习,在校园学习中有可能会发生人身损害,发生损害以后要对赔偿责任进行认定,那么校园损害赔偿如何认定责任呢?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陈璨律师解析。 一、校园损害赔偿如何认定责任 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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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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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尽教育义务造成学生伤害,在学校内能否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8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