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预查封有三个条件:十三。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预封存。14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缴纳的可分割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确认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预封存。未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预先封存。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退还被执行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移交人民政府法院受理,预查封应当自动解除。”第一种情形是指土地申请人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土地使用证颁发前,虽然土地仍登记在原土地使用者手中或由国家土地部门管理,但应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查封执行。
第二种情况是,土地申请人已支付部分土地出让金,但尚未支付全部款项。可以查封的土地面积,可以按照已经缴纳的价款计算,划分的土地面积可以查封。如果不支付未分割的土地面积,法院可以查封所有土地。第三种情形是指:土地申请人支付部分土地出让金。查封期满前,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被执行人已缴纳部分土地出让金,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1)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销售的;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第一种情形,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建成可使用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待售房屋可以查封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通常是房地产开发商。
第二种情形,是指被执行人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并已完成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所谓初始登记,是指买受人向开发商购买的、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尚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地产。
第三种情况是,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虽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但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价。
这里,第一、三种情形是指未登记的房地产被查封执行,第二种情形是指已登记但未领取房产证的房地产被查封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地产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申请预查封登记。(1)协助执行部门的运作。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人民法院裁定书办理预封存登记。预查封期间,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自预查封之日起计算。”
本规定是协助执行部门在接到法院协助通知书后,对不动产进行预查封。在预查封期间,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时,可以自动正式查封,无需法院出具程序。查封期限自预查封之日起计算。(2)预查封的期限和效力。预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可以续签一次。续签印章时,应当重新作出印前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封的续期为一年。有特殊情况确需续签的,应当经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每次续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18预封存的效果与正式封存相当。人民法院在预查封期满未办理续期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这两条规定规定,预查封的法律效力与正式查封相同,即查封期间,所有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处分(抵押、担保、出售)不得擅自进行。预查封期满未办理续期手续的,原预查封的效力自预查封期满后自动失效。预查封期限为两年。原预查封法院只有一次续期权,最长续期为一年。第二次续期预查封应当经省高院批准。每次续展不得超过一年。这项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法院作出长期决定或不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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