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时效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42:31 135 人看过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既无时效限制,又无审级规定,因此,申诉人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诉都被认为是合法的。对申诉时效和审级不作规定,对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但没有时效和审级规定,给司法机关、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一是损害司法机关形象。有些申诉人到处陈述在审查期间,司法机关对其诱供、逼供,有的经常到司法机关门前申冤;有的手举横幅,颈挂木牌申诉;有的言行偏激,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使部分群众对司法机关产生误解,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二是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申诉人在服刑期间就申诉,驻监狱部门的检察机关进行了复查,刑满释放后又向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其申诉被驳回后,就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借卷重新审查,复查终结告知了申诉人,其仍不断申诉,形成缠访、缠诉,检察机关虽做了大量工作,仍无法息访息诉,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三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许多申诉人在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申诉要求未能得到满足后成了缠访户。有的七、八十岁的申诉人在老伴或子女的陪伴下,天天到检察机关上访;有的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到各级党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去上访,不仅扰乱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还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当前,针对刑事申诉案件不断上升,且重复申诉比例高的实际情况,要从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减少诉讼成本等方面出发,对刑事申诉的时效、审级作出规定,以维护法制严肃性,规范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一是建议对申诉人的申诉作出明确的时效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二是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实行二级复查终审制,对不服二审裁判的申诉案件,经过二级人民法院复查或二级人民检察院复查,或者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已复查,申诉人仍不服的,不予受理;对不服一审判决的申诉,经二次复查仍不服的不予受理。三是明确刑事申诉复查一律公开审查,不管是向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就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向申诉人或家属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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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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