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等。
首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以便归档备查。
其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作出自行处理、移送处理和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办法之所以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并不要推卸责任,主要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其职权范围,它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有关产品质量的申诉是大量的,而且种类繁多,不可能全部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在解决产品质量申诉上有分工,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技术监督部门必须管,这就叫主管。
划清各部门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方面的职责范围,可以防止他们之间因主管不明而相互推委,从而有利于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申诉。
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也就是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行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主要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责令责任方改正。
如果产品质量申诉已不属于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同时还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已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刑事犯罪的追究,由专门的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行使,其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非常明确,同时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上述权限。
对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申诉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如对房屋质量问题的申诉等。
此外,还有一些不属于产品质量的申诉,申诉人也有可能申诉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劳动合同争议申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等,都要移送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如果接受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则无权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须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行政处罚、执行、结案等程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主送单位。即接受移送的部门,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2)案由。要求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申诉的事实理由。
(3)移送原因。发生移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申诉已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该申诉属于其他行政部门主管,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三是被申诉人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移送被申诉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4)移送根据。移送根据即《产品质量申诉办法》有关规定。《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应当由主管领导签发,并加盖部门印章。
下列三种情况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予处理。这是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最高的强制执行力。
(2)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无法查清事实。比如双方在实施买卖活动时没有明确产品质量指标等,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能随意作出处理。
(3)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本身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比如在传销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纠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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