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录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8:35:18 205 人看过

法庭笔录是指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作的能反映开庭审理活动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制作法庭笔录,应当按照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顺序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庭审的全部过程,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由书记员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法庭笔录(刑事案件用)

法庭笔录(刑事案件用)(1999)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95

法庭笔录(第次)

(刑事案件用)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一案。

记录如下:

样式95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开庭时,审判长(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次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均应记入笔录。

三、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应如实记载。如果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也应当一并记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给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五、本笔录经审判长(员)审阅后,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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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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