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解决其后顾之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和范围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以上在册的被征地农民(含失地后“农转非”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1、统一征地前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但已转为非农户籍的;
2、实施统一征地,进入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程序后,将户籍迁入原村民小组所在地的;
3、户口挂靠在征地区域内,没有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4、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和参军服役或服刑期间的;
5、被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或已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6、因非法买卖土地而失地的。
第三条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需提供的资料和审核认定程序
(一)需提供的资料
1、《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认定书》一式五份;
2、《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
3、申请认定人员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
5、其他相关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认定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由村民小组登记造册,村(居)委员会、社区审核盖章后,报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被征地的村民小组将申请认定人员情况张榜公示;
4、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重新审核确定符合认定条件的,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农业管理部门核准其被征耕地面积;
5、国土资源和农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将有关资料逐级报县(市、区)、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以下两种方案。按自愿原则由被征地农民选择其中一种。
(一)方案一
根据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当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缴费满15年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对男已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足额缴费满15年的,也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具体缴费、待遇见附件1至附件6。
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等因素,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适时进行调整,丧葬抚恤费也相应进行调整。2011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户籍在珠山区、昌江区和市高新区的为396元/月,户籍在乐平市、浮梁县和市陶瓷工业园区的为360元/月。实施这一方案的被征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户籍在珠山区、昌江区、市高新区的可领取丧葬抚恤费2000元,户籍在乐平市、浮梁县、市陶瓷科技园区的可领取丧葬费抚恤费1500元。
(二)方案二
被征地农民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参保时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20%为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也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缴费、待遇见附件7至附件8。
被征地农民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随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性调标而调整。2011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发放标准为620.32元/月,实施这一方案的被征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领取丧葬抚恤费12910元。
第五条实行特困人员优惠政策。生活确有困难无力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的低保户,可以享受特困人员优惠政策。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由县(市、区)政府发给130元/月养老金,并同时可享受原低保130元/月和新农保55元/月的待遇。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领取了相应的养老金后,取消原享受的因失地而发放的养老生活补贴。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进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利率按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款记帐利率确定;政府为被征地农民承担的费用进入社会统筹帐户。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应按照筹集比例从社会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中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剩余部分。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和个人各承担缴费总额的50%。其中政府承担的资金由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市高新区、市陶瓷科技园区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另行规定。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应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四)被征地农民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统筹。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应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县(市、区)、乡(镇)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领导小组,要有专设机构和人员从事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办理;农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核准其被征耕地面积,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参保人员情况的核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帐户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并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发放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其中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范围及对象、参保标准、领取条件及实施方案等都做了具体说明。景德镇市农民可以参考该办法的内容,准备好相关资料,按照一定程序申报养老保险。如果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农民之后到城镇工作生活,还可以转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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