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保藏中心担负保藏除动物病原以外的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存在于上述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提交两管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
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
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
3、详细叙述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
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
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请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请求人如果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条保藏管理中心一般采用冻干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负复核的责任。如果请求人要求采用特殊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对该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则应当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养物时与保藏中心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请求和微生物培养物时,应当给请求人书面证明,其内容包括:
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
3、收到微生物培养物的日期;
4、保藏中心给予该带保藏微生物的保藏号;
5、保藏中心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除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保藏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以外,在保藏期间,保藏中心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该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
第七条保藏中心负责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之日起至少为三十年,期满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以后,至少应再保藏五年。
第八条保藏中心应当自收到微生物培养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保藏微生物进行存活性试验。上述试验结果除应当在保藏单位登记外,还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局。
第九条保藏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请求人说明的保藏办法进行保藏。在此种情况下,保藏的微生物如果仍有死亡、污染、失灭或者变异的,保藏中心不负责任。如果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保藏中心应当赔偿请求人的损失。
第十条如有前条情况之一的,保藏中心应当通知请求人重新提交微生物培养物,并予以继续保藏。
第十一条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前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保藏中心只向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样品;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后,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经微生物保藏请求人同意,保藏中心应当向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该微生物样品。
第十二条保藏中心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样品,应当在登记簿上登记下列内容,并且通知专利局。
1、提供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
2、提供微生物样品请求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者转移微生物的声明;
3、对所提供的微生物的保藏号及其简要说明;
4、提供微生物样品的日期。
第十三条请求保藏微生物或者请求提供微生物样品,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费:
1、保藏费(30年)1500元;
2、存活性报告(每株)120元;
3、提供样品(每株)100元;
4、其他情况缴费标准由当事人商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专利局与保藏中心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307人看过
-
微生物及其基因呼唤专利法保护
443人看过
-
生物材料保藏
344人看过
-
微生物授予专利权被侵权怎么办?
158人看过
-
食品微生物检验
117人看过
-
谁拥有中国的埋藏物
340人看过
-
什么是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2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时,应当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所提供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名称、数量、时间以及发放人、领取人、使用单位名称等。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是怎样规定的?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5保藏机构在保藏过程中发生菌(毒)种或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以及实验室感染时,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做好感染控制工作。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是如何规定的?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5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并向XX通报有关情况。
-
地下埋藏物归中国管理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3-01-16中国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与国家的。由于埋藏物的价值是很高的,若放任发现埋藏物的人自主处理,不仅会造成邻里纠纷,而且容易导致国家财产的流逝,所以在发下意识物后,一般不需要经过公告程序,直接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
什么是特定微生物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30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