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10:02:29 79 人看过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按照交易习惯出具保管凭证的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等。

一、租赁期满后租客跑了怎么处理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或者造成房屋损坏没有赔偿就离开的,出租人可以联系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清偿债务并赔偿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人能够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吗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档案保管合同怎么写

档案保管合同的写法:

1、写明保管人和寄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2、写明档案的基本情况;

3、写明保管的期限、地点、方式及具体要求;

4、写明保管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重要的内容。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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