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一般担保人需要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担保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证明人仅证明贷款合同关系的真实性,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人则需要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担保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证明人与担保人有何区别?
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性质和责任承担上。从法律性质上讲,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担保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提供担保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从责任承担上讲,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承担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而担保人则通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先追偿债务人才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人和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和法律性质差异显著,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时,需要仔细审查和权衡利弊,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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