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情况下拆迁方案才能生效
(1)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方案应当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被拆迁人。如果公告方式不方便的,可以将拆迁方案送达给被拆迁人或者发布公告,责成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的一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地点查看拆迁方案。
(2)建立被拆迁人对于拆迁方案的申诉制度,允许被拆迁人对于不符合事实和有关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拆迁方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听取被拆迁人对于拆迁安置和补偿方案的意见,并由拆迁管理部门对于被拆迁人对于拆迁人提出的异议予以处理,允许被拆迁人对于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将上述事宜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在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前,可以由国家建设部作出规定,或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规定。
二、什么情况下才能作出征收决定呢
1、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
从以上来看,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要条件。
2、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只有满足了以上征收程序,才能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被征收人可在法律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是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应当和被拆迁人作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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