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成立的范围及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0:12:43 364 人看过

公司设立瑕疵的最核心问题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公司设立的瑕疵直接导致了公司拟制人格的瑕疵,表现在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出现问题,甚至是权利能力的缺陷。

公司瑕疵设立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主观瑕疵。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2)客观瑕疵。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发起人或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发起人未认足、缴足出资;公司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存在哪些常见情形?

【问题提示】

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存在哪些常见情形?对于有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案例1中,周红和杨峰之间是有效的夫妻关系吗?周红在法律上的丈夫到底是谁?

【案例1】我到底和谁结的婚?

1997年冬天,从农村到城里打工的打工仔杨峰因与工友小高同时喜欢上一个女孩而发生摩擦,一气之下将正在熟睡的小高当场扎死。随后杨峰开始了流亡的生活,他先后流窜到沈阳、大连等地。在流亡期间,他检到一个姓名为宋胜强的身份证。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他按照身份证上的地址,来到宋胜强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的一个县城,用自己的相片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后,一路南下打工。在杭州打工期间,他认识了浙江当地的一个农村女孩周红,同样的打工经历让他们走到了一起。2003年9月,经过了将近六年流亡生涯的他跟周红结婚,并成了周家的倒插门女婿。然而,好景不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5年12月,潜逃8年之久的杨峰终于落入法网。很快,杨峰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而杨峰与周红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成为一个难题。周红到底是何谁结的婚?是宋胜强呢还是杨峰呢?周红的丈夫到底是谁呢?

【案例2】亿万富翁的继承风波

白某是一个富有传奇色彩的商人,九十年代初白手起家,艰辛创业,好不容易积累了点财富,又遭遇骗局,其中经历了几起几落,终于在1998年原始积累达到八位数字,从老家L市带着全部资金来到国际大都市S市,与人合伙创办了一个大型服装市场。由于招商顺利,经营得当,市场出奇地红火,白某很快就挤入身价上亿的大富翁行列。可是,事业成功的他,情感生活却不太顺利。二十多岁时在老家L市经人介绍认识了个女性,很快就结了婚,创业初期无法顾及家庭,和妻子沟通较少,婚后没几年就因性格不和与前妻,儿子小白由前妻抚养。之后白某轻易不敢谈及感情,把全部精力投入到繁忙的生意中。但是命运的安排很神奇,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他遇到了上海的一个大学生菲菲,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开始同居,感情稳固之后,2002年2月他们在白某的老家L市领取了结婚证,还举行了非常隆重的婚礼。

然而后不到半年,白某就被检查出患有严重疾病,同年10月医治无效病逝。一个多月后,白妻菲菲生育一女儿。亲人突然病故的伤痛还没有平复,更大的风波却接踵而来。丧事处理完的两个月后,菲菲向主要财产所在地的S市中级法院递交诉状,将婆婆白母等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份额及股权份额。该案遗产争议的标的已超出1亿元,创S市遗产纷争标的额之最。

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白母及白某与前妻的儿子小白随后在老家L市提起行政诉讼,将L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颁发给白某与菲菲的结婚证,认定他们是非法同居。理由是他们的结婚证是通过白某表哥一手包办,不符合必须当事人到场履行手续的条件,民政局的行为属违法行政。

倾刻间,这起标的上亿、影响巨大的继承案件变为一件婚姻关系的确认案件,在S市和L市两地引起不小的震动。S市中级法院由此中止了遗产纠纷案的审理,等待L市法院这一行政争议案的结果。

2003年,L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白某与菲菲的结婚证,理由很明确也很简单。L市法院认为,结婚前的订婚仪式仅属民间习俗,当事人结婚,心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法院经审理查明,白某与菲菲曾经向L市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但由于证明材料不全未登记成功,事后再未亲自到场重新申请结婚、未提交婚检证明和有效婚姻状况证明等结婚登记必备证件,而由白某的表哥代写申请,L市民政局在这种情况下准予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明文规定。所以白某和菲菲之间的婚姻无效,结婚证应该撤销。

以婚礼的排场盛大、婚宴的豪华奢侈而闻名当年,高调结婚的菲菲,没想到当年婚宴中高兴接受自己跪拜的婆婆,法庭上居然说不知道自己与其儿子结婚的事情,更没想到众所周知的夫妻关系突然被一纸判决宣布撤销,当庭表示对判决不服,向L市中院提起了上诉。30岁的菲菲称,她和白某曾有一份亲自签名、按过手印的结婚登记表交给婚姻登记人员,现在却不见了。她和白某是一见钟情的,感情非常好。1999年开始同居,后来还在L市举行过隆重的订婚仪式,一起拍过结婚照,共同办理过按揭购房,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生有一个女儿,婚姻关系确实存在。庭审中,菲菲强忍悲痛,反复重复着一句话:请还我和丈夫的真实关系,还我和女儿的名分

这起案件双方的代理律师都是著名高校的法律权威,也给了这起离奇的行政诉讼添上了几分神秘感,教授级别的律师在L市斗法,引起了媒体的纷纷报道。

菲菲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一结婚登记中确实存在瑕疵,但这是行政程序上的违法,并非实质性违法,谈不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只包括、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四种情形。本案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双方之间的婚姻应该是有效的。

对菲菲一方的主张,白母称,儿子的事业发展与菲菲没有任何联系,他生前并不想和菲菲结婚,也不知道有结婚证。结婚证是别人代领,而且双方没有亲自签名、按手印,属违法取得结婚证,理应撤销。

白家的代理律师认为,我国在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施行前,对于符合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按事实婚姻对待。施行后,我国已经彻底不承认所谓的事实婚姻,只要没有领取结婚证,不论双方是否符合结婚条件,都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如果说L市民政局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瑕疵的话,现在白某已死,那么它也是无法挽回的一种错误,死无对证,法院当然只能依法撤销。

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度重视,法院也十分慎重,迟迟悬而未决。

后来,L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的判决,认为结婚证书有效。至此,一场极具争议的婚姻关系确认案件尘埃落定,而随后的继承案件也有了依据,白某的合法继承人分别得到了各自的份额,一场风波历经几年才终于平息。

......

《公司法》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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