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09:12:32 445 人看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被告人刘某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后,自2008年6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持卡透支人民币3.9万余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中国民生银行退还了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民生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账户明细单、逾期催缴通知书、催收记录、信用卡业务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且退出了全部透支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x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吕x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信用卡相关文章
  • 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知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普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于2002年11月申领了卡号为XX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至2005年6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3234.8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中国工商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代码说明及消费明细表
    2023-04-25
    457人看过
  • 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喻?犯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杨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被告人喻?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后,自2009年3月4日至同年7月6日间,先后持卡透支共计人民币19400余元,并经银行多次催款拒不归还。2010年2月9日,被告人喻?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被取保候审。案发后,被告人喻?退出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
    2023-04-22
    289人看过
  • 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普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陈某向某银行申领了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至2008年10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2884.2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某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资料、消费清单、催收记录等书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
    2023-04-22
    54人看过
  • 谷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普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因本案于2010年4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6日傍晚19时45分许,被告人谷某至本市某路321号某银行准备使用ATM机汇款时,发现ATM机内插着一张被害人王某遗忘的某银行信用卡(卡号为XX),屏幕显示卡内余额为人民币6100余元。被告人谷某遂分数次从该卡内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1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谷某退还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中国某银行账户明细查询
    2023-04-25
    387人看过
  • 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卢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被告人孟某接受吴某委托,向中国某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代为申请信用卡,同年10月,吴某告知被告人孟某不需要再办理信用卡,孟某表示同意。嗣后,被告人孟某得知某银行已经批准发放吴某的信用卡(卡号为:XXX),遂采用修改联系方式和账单邮寄地址等欺诈手段取得该卡,自2008年10月起,被告人孟某冒用吴的名义用该卡进行取现、消费本金共计人民币7779.69元。2010年1月7日,被告人孟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发后,孟的亲友退赔人民币7779.6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的陈述;中国某银行上海分行报案书、信用卡账单明细;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
    2023-04-25
    259人看过
  • 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卢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信用卡诈骗200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陈某(另行处理),在上海某有限公司,冒用陈单独窃得的辛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骗得价值人民币10340.70元的黄金项链一根。二、盗窃2009年11月24日至201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在本市多家饭店茶座,趁被害人就餐聊天不备,盗窃其挂置于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35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09
    2023-04-22
    50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信用卡
    相关咨询
    • 彭某到底是犯了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29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由以上所知,彭某获得文某支付宝信息后,盗刷支付宝绑定银行卡数额较大现金,属于以骗取方式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
    •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9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
    •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有何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2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 信用卡诈骗罪的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7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8
      《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