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汇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21:01:04 255 人看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22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4〕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其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后,原单位停、减发退休费问题。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加快,1984年以来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的精神,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放宽了离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条件,其目的是扶持和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就业门路,使“老有所为”落到实处。因此,企业离退休人员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后,原单位是否停、减发退休费,可按地方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工被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问题。企业对违纪职工用停工、停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作法。

三、职工被开除、除名或辞退后,企业不给本人通知书或证明书也不向待业保险部门转交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四条,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由此导致职工不能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受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负责赔偿。

四、企业强制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可否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民制工人的规定》执行的问题,可按照该《规定》第三十四条的精神,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如果负伤职工经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而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职工可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应立案受理;如果负伤职工据理要求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而所在单位未向劳动部门申报,因此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有关规定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认,然后依法进行处理。

七、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职工,因违纪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后,旧病复发的,其医疗待遇应按劳人险函(1982)14号文的规定处理。即由原单位给予治疗,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

八、因职工要求调出、辞职,企业收取培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处理时应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解决。

九、关于劳动仲裁是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对此也做出明确规定。据此,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86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豫劳监察[1996]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克扣劳动者工资,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劳动者作出补偿或赔偿。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8日 21: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局:你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仲[1993]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林场圃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如农林场圃是企业,且争议内容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军队企业单位与无军籍的企业职工、军队事业单位与无军籍的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如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精神,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有关规定精神,在目前情况下,退休人员是可以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并且应签订聘用
    2023-04-26
    46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时效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厅:你省四平市劳动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有关时效问题的请示”(四劳字[1993]3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暂行规定》规定的受理范围,而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条例》规定程序处理”。这里的“六个月”是指《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你厅将上述内容转告四平市劳动局。
    2023-04-22
    43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专业银行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3]72号江苏省劳动局:你局《关于处理中国银行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仲<1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专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目前正处在向金融企业过渡时期,兼有政策性与商业性双重性质,但最终要成为商业性银行。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专业银行因惩处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所适用的法规,应根据该银行目前执行哪种法规而定,如:该银行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争议就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银行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仲裁委员会就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专业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时,应根据其制定部门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判断。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
    2023-04-22
    35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仲发[1997]51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年龄问题,凡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劳办发(1997)15号)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豫劳裁(199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年龄问题。凡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字(1983)153号)的规定精神办理。二、关于补发职工工资
    2023-04-22
    12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和受理劳动争议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2]28号山东省劳动局:你局《关于合同制职工不服企业以同一错误事实为由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而再次申诉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的请示》((92)鲁劳仲函字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如期履行,该案处理终结后,企业又依据职工原错误事实给予职工其它处分或经济处罚,职工不服再次到仲裁委员会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受理范围,来决定是否予以另行立案受理。2.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而引起的争议,是否属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根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相应的约定,那么这类争议就应确认为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2023-04-22
    45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
    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自动离职人员能否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中第二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六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中第十一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因此,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
    2023-04-22
    259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2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等。
    • 劳动争议仲裁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7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2
      《劳动法》第二条已明确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劳动法的适用主体范围作了更加明确的解释。因此,对于用工主体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与所雇用的人员所发生的纠纷,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按照雇佣关系纠纷予以处理。
    • 哪个部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01
      劳动纠纷,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是仲裁的前置程序。相关法律知识: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