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管理办法出台中介行为规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17:41:06 368 人看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4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中介主要是收取佣金或报酬,不得赚取差价

这是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属于居间人,负有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营利方式主要是收取佣金或报酬,不得赚取差价。而在本案中,介机构在居间过程中向交易双方隐瞒对方的真实报价,造成双方信息不透明,才促成合同成立,显然该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为买卖双方的利益考虑,向交易双方提供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文本,并有义务提醒双方注意和说明,而不应该被利益引诱,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新建商品房交易更透明

《办法》提出,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要求,建立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下称交易监管平台),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做好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工作,同时在交易监管平台公示。具体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通过交易监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可预售商品房房源、预售时间、预售地点及预售价格,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无论是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是解除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应当于发生之日或次日在交易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需要现楼销售的,则应当按规定取得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并在交易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此外,《办法》

还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在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载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备案编号。未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不得接受委托,从事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业务。

三、二手房交易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二手房交易中的违约行为要具体分析,谁是责任人谁承担责任。无论是交易双方还是中介方,都是交易中的当事人,如果中介有责任,那就要中介承担责任。中介所要承担则责任如下:

1、向交易双方出示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经办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2、在交易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积极协助。

3、如实告知交易双方交易房屋的权利瑕疵、质量瑕疵和其他影响交易的相关事项。

4、告知中介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5、妥善保管交易双方提供的资料。

6、积极协调交易双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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