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19:14:15 294 人看过

一、未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股东未出资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

1.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

出资不足或未出资时,股东对内可能承担的责任不仅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完成实际缴纳出资义务,还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外来讲,因未能完成实际出资义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在认缴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意思就是股东仅是公司的投资者,以股东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不承担公司经营方面的连带责任。即使公司将来出现债务问题,也不需要股东负什么责任。

三、没有出资的股东是否还享有股东权

没有出资,股东享有股东权。但是如果股东有出资义务而未按规定出资的,需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一)公司名称和住所;\n(二)公司经营范围;\n(三)公司注册资本;\n(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n(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n(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n(七)公司法定代表人;\n(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n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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