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再分配,属村民自治范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决议。如对该决议不服,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如由法院来裁决,首先应确认该享受村民利益的人是否具有村民的资格身份,而对于死亡的人,已不为民事主体,一般不具有享受分配利益的资格,除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决议。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法律规定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权做出土地征收的行政机关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后,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补偿与安置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土地征收决定做出后两年内未予以实施征收的,对产权人补偿与安置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的职责。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有职责监督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对房屋产权人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应该遵循合法、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七条在土地征收对被征收人实施补偿过程中,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举和投诉,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及时调查事实,切实维护房屋征收的秩序和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土地征收对房屋补偿与安置应该保证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房屋补偿与安置分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对补偿安置方式作出选择。
第二十一条房屋置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同等面积置换,被征收房屋与所置换房屋区位有区别的,按照不同区位房产市场价值互补差价。
第二十二条采取货币补偿的,按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土地征收公告前用于经营的,补偿根据营业用房使用年限按照市场价补偿。
第二十四条对于被征收人享有除建筑物外的土地使用权应该予以补偿,应该按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扣除建筑重置成本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被征收人的房产未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和规划手续的,或者在土地征收前两年前已经建成的房产,应该按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地公安机关应该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对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应该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是怎么分配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总体归集体所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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