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9: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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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
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民法典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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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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