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生病合同未续单位要求自行辞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职工患病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即或劳动合同期满也要顺延至医疗期满。同时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开病休工资,核销医药费,构成伤残的,应办理相应手续。
二、医疗期工资的计算原则
医疗期待遇主要是指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照何种标准支付工资。因此,不同用人单位规定的病假工资各有差异:有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即医疗期工资始终如一;也有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将医疗期细分为若干小的期间,每一期间的工资标准不同,通常呈递减趋势。但以上两种方式应高于法定医疗期工资标准才能有效。
法定医疗期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只要高于法定医疗期工资标准即为有效。而法定医疗期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没有病假工资规定时才可适用的“底线”。在实践中,几乎每个标准都可能存在法定标准与约定标准两种。法定标准的作用是在全社会确立某一行为所产生后果的“底线”,如果突破这一“底线”,则会被法律作出否定性评价,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医疗期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自主确定,而在与法定医疗期标准出现冲突时,则应本着“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二者间的高标准。
三、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及情形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提起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第二,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为书面。
第三,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虽然医疗期满但只要能够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安排上班;即便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只有在无法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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