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11:42:05 167 人看过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法律规定,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二、原告撤销权和代位权能合并审理吗

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不可以合并审理,撤销权诉讼是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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