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双赔?
所谓工伤双赔,是指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职工,在获得民事损害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获得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
满足以下这些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社保局规定正常参加工伤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
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十种情况之一。(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我国工伤保险的原则有哪些
(一)根据工伤保险的特征以及我国的现实,我国工伤保险原则是:
(1)强制实施的原则。
即国家立法强制所有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乡镇、三资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劳动者在内,均须按月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违者给予法律规定的惩罚。同时,研制出科学化、定量化、通用化的工伤评残等级表,作为国家标准颁布,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
(2)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原则对受保人给予物质上的充分保证,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工伤、疾病、失业等保险制度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
(3)社会化的原则。
工伤保险的社会化主要指三个方面,即范围的社会化、资金的社会化和管理的社会化。范围的社会化已由强制实施的原则所规定,资金和管理的社会化主要指由社会公共机构(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调剂使用工伤保险费用资金并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对工伤保险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
(4)企业一方负担及差别费率的原则。
工伤保险个人不负担保险费,主要由企业负担,这一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尽管有的事故责任在劳动者本人,但工伤保险实行的目标是保障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对个人责任不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追究。而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职工权益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因此,出于工伤保险的实行目的,应在费率上体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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