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协议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55:45 432 人看过

仲裁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先于国家和法律而产生。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在一个国家的法律许可或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由双方合意选定的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所涉及的是非和权利义务进行公正评断,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结论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活动。它是一种以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专业化、中立化和缓和化等特点而区别于诉讼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方法。

仲裁协议又称仲裁契约,是指各方当事人表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仲裁协议制度是仲裁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整个仲裁制度的核心和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已近十二年,但一些规定已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有些已成为制约仲裁制度发展的法律障碍。为了更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必要对我国仲裁协议制度加以探究和完善,以期对仲裁立法有所裨益。

一、仲裁协议的性质和特征

(一)仲裁协议的性质

关于仲裁协议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诉讼法契约说。该学说认为,仲裁协议是一种受诉讼法调整而处分契约各方诉讼上的权利义务的特殊协议,其效力依仲裁地法律(诉讼地法)来实现,因而仲裁协议属于诉讼法上的契约。

2、实体法契约说。该学说以仲裁协议在诉讼外、诉讼前缔结并产生实体法上的义务为论据,把仲裁协议视为实体法上的契约。该学说依托的是私法行为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仲裁起源的本质,代表着各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方向。

3、混合契约说。德国学者W·Kisch是该学说的典型代表,他认为仲裁协议包含契约的实体法因素和诉讼法因素,因而仲裁协议既有诉讼法上的效力,又有实体法上的约束力。

4、独立类型契约说。该学说对诉讼法上契约说和实体法契约说均予以否定,认为仲裁协议属于一种新的契约类型,应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加以调整。但该学说只是指出一个空泛的新概念,对仲裁协议究竟怎么调整却无法作出回答。

关于仲裁协议性质,笔者认为应属实体法契约说更为合理和可取。理由如下:1、仲裁协议之性质不应取决于协议的内容,而应取决于协议的形成条件及其约束效力。2、仲裁制度是遵循私法上的契约自治原则而建立的,如将其视为诉讼法上的契约,必将受到公力干预,有违创设仲裁制度的初衷。3、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程序性质,但它是为保护实体权利而设定的。4、从仲裁和诉讼的历史起源看,先有仲裁后有诉讼。

5、采用实体法上的契约说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广泛地实现当事人自治,也符合现行国际仲裁立法的宗旨,对于仲裁协议或仲裁裁决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比诉讼法上的契约说更能提供合适的理论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0: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了向法院诉讼外,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重要方式。由于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及时等特点,因此,在世界各地成为当事人乐于采用的解决国际国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也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仲裁法。仲裁法的制定,是对我国仲裁制度根本性的改革,被誉为我国仲裁史上的崭新里程碑。仲裁法对原有仲裁制度的改革,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这是现代仲裁制度一条基本原则。仲裁法规定: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自主决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
    2023-04-25
    441人看过
  • 论我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
    I。引言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方法。20世纪20年代,为了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需要,缓解各国仲裁立法的冲突,国际社会开始统一国际仲裁立法。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仲裁在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协调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是在借鉴国内仲裁制度和国外仲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涉外仲裁由中国最大的民间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6年和1959年分别成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涉外仲裁机构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和运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中国涉外商事仲裁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仲裁法》共八章八十条,全文约一万字,明确规定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
    2023-05-07
    199人看过
  •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中适用的有关制度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二、劳动仲裁制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
    2023-03-18
    406人看过
  •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中适用的有关制度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二、劳动仲裁制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
    2023-04-28
    255人看过
  • 论我国仲裁证据制度的重构
    关键词:仲裁/诉讼/证据摘要:中国《仲裁法》没有建立独立的证据制度。由于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缺乏充分合理的理解,仲裁证据制度往往简单等同于诉讼证据制度,导致在认定事实时缺乏科学规范的指导,因此,构建和完善仲裁证据制度,必须理清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使仲裁证据制度既能保持独立性,又能避免诉讼的不当干预,同时,在诉讼的协助和支持下,通过证据制度的运行,仲裁在公平、高效的纠纷解决功能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从法律上规范和统一了国内仲裁制度,确立了仲裁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仲裁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自实施以来,在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平等的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西方国家的仲裁制度相比,我国的仲裁制度还不成熟,与国际
    2023-05-07
    187人看过
  • 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
    罪行法定原则是不可动摇的刑法基本原则,正是刑法的灵魂,是制止国家滥用公权力的有力武器。我国新刑法明确规定了该原则,取消了类推适用。就刑法理论而言,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仲裁员对于此两项罪名显然是主体不适格,因为仲裁员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私人裁判行为,只是一般的主体而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我国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犯罪处罚;二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其中以第二层含义最为重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现行刑法中,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都没有关于仲裁员枉法裁判的条文规定,因而对枉法仲裁是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的,当然也就无从涉及到刑事责任。因而仲裁员承担刑事责任既没有刑法上的依据,也是与仲裁的特性不相吻合,[1]主张仲裁员依据第38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另一方面,依照《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省、自治区、
    2023-06-06
    150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2-27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 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我国对国际仲裁的管理体制采取的是哪些样的国际仲裁机构制度体制?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08
      以下是几个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而设。该中心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地位。ICSID与世界银行关系密切。IC
    • 我被强制协行承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21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
    •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01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争议范围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否则,仲裁协议无效。如约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或者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仲裁处理,则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有效的仲裁协
    • 我国人事争议仲裁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5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