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林起诉微信公众号名誉侵权案判决结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09:23:42 241 人看过

王*林起诉微信公众号名誉侵权案判决结果

王*林诉诽谤获赔7.5万。

去年11月,**韩商互联贸易有限公司的微信公号刊登了一篇文章,文章以**集团董事长王*林名义对淘宝网和网购电商进行斥责。王*林认为,该文章冒用他的名义恶意诽谤淘宝网,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故诉至朝阳法院,索赔1000万余元。

王*林诉称,2015年11月12日,被告在其公众微信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刊登文章《王*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义坐收渔翁之利》,冒用原告名义恶意诽谤、诬蔑淘宝网及网购电商。全文充斥了“淘宝的推出无疑扼杀中国很多产业的创新力……中国创造之路或许将从此步履蹒跚,自甘堕落,沦为世界分工中最没有价值的一环”等耸人听闻的言语。

王*林认为,全文充斥偏见、恶意和诽谤,盗用其姓名,且未经原告同意,以博得粉丝数量、获取利益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此外,该篇文章自2015年11月12日发表后截至11月15日,短短3天时间阅读量就突破10万,点“赞”数达近万个,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传播。王*林表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要求被告立即赔礼道歉,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000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没有做过任何修改。在得知被诉后,公司已经于2015年11月16日删除了微信公众号中的涉案文章。

法律审理结果: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载是指媒体刊登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作品。而本案中,被告虽主张涉案文章系转载,但与其他类似文章相比,涉案文章标题使用了王*林的姓名,文章中使用了王*林的肖像,内容上也并非与类似文章完全一致,故法院对于被告关于涉案文章系“转载”的主张不予采信。

朝阳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王*林精神损害金6万元,公证费1.5万元,并在媒体上向王*林赔礼道歉。

被告**公司辩护律师杨*敏表示,是否上诉要商议后再作决定。杨律师介绍,涉案微信公号并非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运营,运营者是21岁的男青年杨某。公司某工作人员将营业执照借给了杨某,杨某便用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了涉案公号。杨某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就是希望多吸引点粉丝,让人们关注该公众号。

“公司没有过问过”,杨律师表示,公司个别人知晓杨某的行为,但是并未对公号运营进行监督。“挺出乎意料的”,杨律师说,面对突然出现的官司,公司也很诧异。

“这对他而言是天大的事情”,杨律师介绍,公号实际运营者杨某事后心理压力很大,也曾有过消极的想法。杨律师说,此事因杨某而起,未来就赔偿方面公司和杨某之间还要再沟通,不过杨某出身农村,家庭条件不好,公司还是要先行面对并承担这起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22: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名誉侵权相关文章
  • 微信公众号欠款怎么起诉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1、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2、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重点审查其真实性。3、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劳动仲裁微信公众号员工如果因为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则仲裁委受理后,公司将成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需要参与到仲裁当中,并且受到劳动仲裁的裁决的约束。可能会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赔偿或其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3-07-30
    263人看过
  • 微信红包骗案:判决结果公布
    当事人在微信上被骗红包一万元,第一时间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一万元的行为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处拘役、管制或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诈骗的金额在三万元,处最低三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微信骗红包一天几千会被判刑吗1、一般诈骗罪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诈骗公私财物《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
    2023-07-01
    91人看过
  •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是否侵权近年来,微信公众平台成为最火爆的自媒体之一,但普遍存在“1人原创、99人抄袭”现象。部分微信公众号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既没有署上原作者的姓名,也没有标明作品出处,更有甚者直接以自己名义发表作品。笔者认为,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一刀切”,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量。明确转载“作品”的客观内容。著作权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内的九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绝大部分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传播的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著作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等。所以,如果微信公众平台转载内容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的时事新闻等,就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2023-06-13
    136人看过
  • 微信公众号图片侵权要赔多少钱
    一、微信公众号图片侵权要赔多少钱一张图片侵权要赔偿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几十万元不等。发生图片侵权,赔偿标准应按照以下因素顺序确定。1、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的实际侵权数量;图片侵权应先考虑实际损失,即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实际损失。2、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估算的,赔偿标准还可以按照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多少来估算需要赔偿的数额。3、上述都无法确定时,由法院根据具体详情来判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盈利都无法估算时,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具体的情形,最后根据实际的情形来确定赔偿的多少。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多少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
    2023-04-12
    144人看过
  • 微信公众号链接互联网电视侵权?
    微信公众号分享部分电影下载链接不构成侵权。这是因为你只在微信公众号上提供电影的链接,而没有直接提供电影的内容。当然,如果你提供的链接是一个侵权电影网站的链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可能被视为侵权帮助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存在侵权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不仅未经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且不属于合理使用和合法使用。这是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所以这是违反版权法。这种侵权行为不仅可能损害他人作品的人身权利,也可能损害他人作品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可能损害他人作品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比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只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可能同时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2这种行为是非法的。版权是一种绝对权利。任何人都有不作为的义务,不能侵犯权利。其他人使用著
    2023-05-07
    287人看过
  • 微信公众号侵犯肖像权要怎么办
    一、微信公众号侵犯肖像权要怎么办微信公众号侵犯肖像权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1)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二、怎么才算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
    2024-02-04
    244人看过
  • 微博实名举报被判名誉侵权
    男子在新浪微博上实名举报广东省政协委员林某某拥有两个身份证、偷税1425.5万元等内容。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处男子构成名誉侵权,要求其在网络上道歉,并赔偿原告1万元精神损失费。男子不服,已于昨日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某某为广东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从2012年7月31日开始,广州市某某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在名为胡某某实名举报的新浪微博、博客上陆续发表多篇文章。胡某某称林某某、林甲夫妇分别拥有两个身份证,林某某的第一个身份证尾号是0026,广东陆丰籍。她的另一身份证尾号是1329,海南万宁籍,姓名为林乙。其夫林甲(广东陆丰籍)的另一身份证又名林丙(海南万宁籍)。胡某某又列举了林氏夫妇侵占国家巨额税款1425.5万元、涉嫌行贿罪和诬告陷害他人罪等13项内容,并提供了广州中院和税务机关的一些纸质文书。他同时举报了天河区人民法院与林氏夫妇一起,针对其个人制造了100多宗冤假错
    2023-06-07
    288人看过
  • 公众号侵犯名誉找不到人怎么办
    公民的名誉权被侵犯,即便找不到侵犯人,找不到被告也可以起诉。但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法院立案后,在找不到被告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传票及判决书等。只要证据确凿,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就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传票不能送达本人,可以公告送达。超过一定期限(60-90天)法院照样可以缺席判决。因对方逾期不应诉,法院判决对原告有利。至于执行,可能需要一段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一、起诉名誉权需要到哪个法院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
    2023-03-24
    489人看过
  • 公众号名称和商标名称一致公众号是否侵权
    公众号名称和商标名称一致是否构成侵权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一、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
    2023-02-12
    306人看过
  • 王健林是谁?王健林个人简介
    相关文章:王*林(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林,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1989年起担任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70年入伍,1986年毕业于辽宁大学,同年7月进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任办公室主任,1989年进入房地产行业,1993年起担任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是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第十一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兼任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2013年福*斯中国富豪榜,王*林以净资产860亿人民币问鼎中国首富。2014年彭博亿万富翁指数中,王*林净资产达到人民币1543亿元,排名亚洲第三。2015年福*斯发布全球富豪榜,王*林以242亿美元财富成为中国内地首富,全球排名第29名。2015年8月19日,胡-润发布2015年全球华人富豪榜,王
    2023-05-29
    295人看过
  • 发微信辱骂是名誉侵权吗
    发微信辱骂是名誉侵权。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
    2023-06-01
    281人看过
  • 佛山健康顺德资讯微信公众号预约挂号
    在微信中关注“健康顺德资讯”后,通过填写个人信息即可快速完成注册。可预约医院包括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一人民医院附属陈村医院、北滘医院、乐从医院、龙江医院、第一人民医院附属杏坛医院、均安医院9家公立医院在内的近7天内门诊预约挂号资源一览无遗。如何关注1、通过微信搜索"健康顺德资讯"或公众号账号“sd_jkzx”,添加关注。2、通过微信扫描“健康顺德资讯”二维码进行关注。预约挂号通过“按医院”、“按专科”和“按医生”的检索方式,市民就可以选择预约和查阅相关医生的出诊安排。“健康顺德资讯”微信公众号是该局根据医改与信息惠民等服务要求,缓解市民看病难而建设的全区联网医院预约平台,是面向所有患者提供的免费预约挂号服务公众号,市民通过该公众号进行预约均不需要支付预约挂号信息服务费用(不包括医院的挂号费、诊疗费等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是患者预约成功后到医院挂号再支付)。预约成功后,市
    2023-05-30
    121人看过
  • 江某诉王某 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系由本站方-俊律师主办的一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江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因工作及生活问题产生纠纷。某日,江某某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王某某、李某某所发,于是江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李某某,要求王某某、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王某某、李某某遂委托本站律师应诉。同时,王某某、李某某亦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江某某所发,在本站律师的指导下,王某某、李某某提起反诉。经本站律师的有效应诉与反诉,南山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本诉请求,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本站律师的代理结果已经成功的达到了委托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要求,律师代理工作成功完成。本站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场名誉纠纷得到平息。附:本案判决书(部分)一、什么时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2023-06-21
    180人看过
  • 微信群互骂构成名誉权侵权吗
    微信群互骂构成名誉权侵权。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
    2023-06-25
    453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名誉侵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行为人要负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新闻、PS图片,否则构成名誉侵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侵... 更多>

    #名誉侵权
    相关咨询
    • 微信公众号名誉权侵犯最终结果是什么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1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
    • 微信公众号侵犯名誉权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
    • 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9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
    • 网络犯罪公众号侵犯名誉权是怎样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30
      对已传播而造成的不良影响,要求此类网络媒体公开声明,以正视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微信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 构成了微信名誉权侵权了,微信侵犯名誉权如何告到法院诉讼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27
      民事诉讼基本步骤如下: ⑴起诉: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起诉。(第109、110条) ⑵审查立案: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审查后决定立案(第108、111、112条) ⑶庭前准备:主要包括①送达书状,②告知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成员,③审核材料、收集证据,④通知必要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⑤通知开庭并公告,⑥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⑦宣布法庭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询问回避这七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