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不能以未与供热单位直接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拒绝缴纳供暖费
随着供热集中化管理,大多数小区实行了集中供热,并逐渐由供热单位与业主直接签订供暖合同,取代小区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供暖服务合同。
供暖属于公共服务性公益事业。地方性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规章对采暖费收取方式做了规定,如《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热单位向业主直接收取供暖费,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供热单位与开发商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供暖合作服务合同,未与业主直接签订供暖合同的情形也十分常见。对此,法律实务的通常做法是,业主虽然并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业主房屋因供暖设施致损,应先行承担维修费用,分清责任后再行主张权益
因室内供暖设施年久失修,供暖调试以及暖气片断裂跑水致业主房屋受损,业主以此为由拒缴供暖费欠妥,应分清情况后主张自己的权益。例如,供热单位对业主供热设施已进行过检查,并向业主告知隐患并送达了消除隐患通知书,业主仍未维修改正;供热单位暖气调试前进行公告告知;针对上述情况,业主需自行承担损失。反之,如因业主请求供热单位对供暖设施维护,对方不履行维护义务并负有法律责任的,业主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赔偿损失。
在此需要提醒业主注意的是,对于室外供暖设施维修,归全体居民共有,由小区业主共同分摊,而非由就近业主自行承担,但采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另外,业主一旦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先行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弄清漏水原因,确定好责任主体后依法主张权利。
3、业主不能以住宅未居住、供暖温度不达标、租赁房屋等原因拒绝缴纳供暖费
对于集中供暖的房屋,空置房屋不居住为业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业主不能以未居住或自行切断供暖设施为由拒缴供暖费。对于业主切断暖气设备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认可为拒缴供暖费的抗辩主张。这是因为,一方面基于供热的系统性,用户不得自行切断、拆自改变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整个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由于供热辐射性和热传导性,热量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据此而言即使业主切断了暖气设备,房屋仍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供热服务。而业主擅自改装供暖设备,市政管理相关部门可要求业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将面临罚款。
法律规定,供暖期间要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供热公司需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要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业主若向法院提出供暖温度不达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业主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业主对室温达标存有争议,可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保留测温记录。供热公司针对对于业主提供的测温报告,应对温度达标承担举证义务,否则应适当减免供暖费。
根据供暖管理办法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但即使用户和供热单位达成了一致的暂停供热的协议,业主亦需要交纳基础供热费。
业主将房屋租赁他人,因承租人未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向业主催缴,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业主应予缴纳,而业主和实际居住人的权利和义务受租赁合同约束。
4、业主欠缴供暖费,供暖公司不能擅自中断供暖,物业公司不能因此停电停水
由于供热服务的公益性,供暖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供暖方和取暖方不能单方行使终止权。供热单位应持续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不能随意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在业主未按期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需要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如果过了合理期限仍未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缴纳,而不能随意中断供暖。如业主恶意拒绝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经市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可对其停止供暖。
由于供热的特殊性,国家对于供暖合同的收费标准进行严格限制,而供暖方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不能随意退出,且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取暖未得到有效安排时不能退出。作为供暖方的供热公司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在供暖前应当对供热系统运行等进行检查调试,并对调试事项向管理小区进行公告。供热单位应当检查维护用户采暖设备,发现用户供热存有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当业主室内供暖故障时,供热单位应当积极维护,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私拆暖气拒交暖气费,业主私拆暖气后可以拒交供暖费吗
479人看过
-
供暖欠费,业主能否不供供暖?
314人看过
-
房屋向外租赁能不能拒绝缴纳供暖费
232人看过
-
小区集中供暖业主拆除暖气片仍需缴费
129人看过
-
房屋供暖设施有问题可否不缴纳供暖费?
273人看过
-
原房主欠暖气费由谁去追缴吗
58人看过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供暖管道爆裂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2这个分几种情况:1、如果是老小区不是分户供热,则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暖气管道爆裂造成的损失由供热公司承担。2、如果是分户供热的小区,非人为原因2个供热周期内管道爆裂,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3、如果是分户供热的小区,非人为原因超过2个供热周期后管道爆裂,则要分析管道爆裂的原因后具体确定责任主体。
-
暖气管爆裂损失谁负责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29法律分析 暖气管爆裂损失若是因供暖公司的过错导致暖气爆裂的,则供暖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是暖气管的质量问题导致的,则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是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
暖气初装费由业主缴纳是否合理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4早在2001年,原XX和财政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明确取消了暖气集资费等47项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供暖费用用于房屋供暖,供暖单位能否以此拒绝支付供暖费为由拒付?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4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供暖单位作为房屋的供热单位,在采暖户拖欠供暖费时,供暖单位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采暖用户供暖,而必须继续履行供热合同,以保证整体供暖。供用热力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供热合同中供热方与采暖方的权利失衡。并且,由于
-
房屋供暖设施损坏可以拒绝缴纳供暖费吗,法律有哪些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16房屋供暖设施损坏不可以拒交供暖费合法。 如果房屋因室内供暖设施年久失修导致损坏的,业主可以要求供暖单位进行维修;如果因此跑水致业主房屋受损的,业主可以要求赔偿,但是不能拒交供暖费。